未来7种与税收有关的立法需调整
财政以及财税体制的重要性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上周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既明确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这一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也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制改革、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三个方面点明了未来改革的具体措施。
《决定》指出,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将“完善立法”放在第一位,有其必然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在中央与地方财税改革的进程中,法治思维尤显重要。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程中,必然会面临来自既得利益与制度惯性的障碍与阻力,要保证改革方向不动摇,最为关键的就是坚持用法治思维指导改革进程。
再如,在我国18个税种中,只有3个是通过人大立法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预计,全会过后,有7种与税收有关的立法需要调整,包括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房地产税法等。
对于“现代财政制度”这一目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则表示,现代财政制度是匹配于我国建设现代国家、实现民族复兴宏伟蓝图的,而这里所提到的关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过去最高层面文件中所没有过的表述。
《决定》全文从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制改革、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三个方面点明了改革具体措施。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决定》对当前存在的三方面突出方面都有所回应,从收入角度来说,要求“改革税制、稳定税负”;从支出角度说,要求“改进预算管理制度”、“透明预算”;从政府间关系来说,要求“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在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方面,《决定》指出,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事实上,我国财税体制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之一,即全口径政府收入中,除政府公共预算可以统筹使用外,不能统筹的政府性基金、社保和国资预算等三项均具有明显的部门色彩。预算透明度不高,不利于预算监督。预算的编制、审议、执行、监督各环节之间的制衡机制不强。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预算管理要不要真正实行“全口径”,是事关财税体制改革根本方向的问题之一。全口径预算管理改革的最终目标,可以也应当锁定为:实现作为立法机构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政府所有政府性收支行为的立法控制,使政府部门的收支行为从头到尾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体社会成员的监督之下。
“建立现代财税体制,就是要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市场统一。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都说明了公平问题。”财政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提法则透露出,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变,房地产业地位的上升,征税要按照法制化的角度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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