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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签多边公约剑指跨境逃避税


  中国政府27日正式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成为该公约第56个缔约方。

  近年来,跨国公司利用各种税务筹划方案侵蚀税基或转移利润以逃避税的情况愈演愈烈,据官方披露的数据,2005年至2012年,我国每年通过反避税挽回的损失从4.6亿元升至346亿元人民币。业内人士指出,加强各国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方面的相互协作,是共同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打击跨境逃避税的强有力手段。加入这一多边公约有利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不受侵蚀,同时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反避税能力。

  故事“利润在天空飘着”

  用形象的话说,逃避税企业的利润就像“飘在空中”,没有缴纳税款,就好似没有落到地上。

  国家税务总局一位工作人员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讲述了一个真实案例,西安W公司是注册在避税地巴巴多斯的M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全资子公司,而M公司由美国W公司100%控股。M公司将西安W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H公司,转让价格为7.8亿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收益为4.55亿元。

  “若按照中巴税收协定规定,该股权转让收益仅在巴巴多斯纳税。而巴巴多斯作为避税地,其国内法规定对该项收入不征税。从我国税务机关可以掌握的信息来看,这4.55亿元的股权转让收益无需纳税,无可置疑。”该工作人员说。

  然而有证据显示,巴巴多斯M公司成立后,未发生任何运营成本,且实际业务仅有一项,即在我国投资设立西安W公司购买地产后转让股权,并从中获利4.55亿元人民币。上述工作人员指出,据此可以初步判断巴巴多斯的M公司为美国W公司为在华投资而设立的“导管公司”,也就是“空壳公司”,旨在利用中巴税收协定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逃避在华纳税义务。

  经过调查取证以及与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的多次沟通,国家税务总局从美国税务主管当局获得了关键证据:M公司在美国税收上不被视为独立的巴巴多斯公司,而是美国W公司的一部分,因此M公司转让西安W公司股权的收益视为美国W公司的收益,应向美国申报纳税。同时,中国作为该股权转让收益的来源国,同样对其收益享有征税权。

  2013年1月,案件告破,总计逾4200万元的税款被追回。

  该案绝非个例。据专业人士介绍,2008年前后,全球九成以上跨国公司通过建立避税港控股公司、设立各种基金等形式避税。2008年我国“走出去”企业对香港、维尔京和开曼的投资占全国直接对外投资净额的75.61%。2008年我国从三大避税港(维尔京、开曼和萨摩亚)吸引的外资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额的23.43%。而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跨境避税的势头有增无减。

  普华永道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杨懿君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些跨国企业利用国际间对某些经济实体或商业安排等作出的处理不一致,或通过滥用税收协定等方式,使该企业的利润没有在任何国家缴税。以前是税收在A国征收或是在B国征收,只是税收收入在不同国家分配的问题,但是现在是哪个国家都没有征到税,税收征管处在真空状态。”

  难题避税手段翻新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龚祖英此前接受采访时指出,近两年,跨国公司刻意避税现象越来越严重,主要是由于金融危机之后,企业经营存在困难,欲最大程度地节约成本,而避税成为其节约成本主要方式。

  近些年,跨境避税新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廖益新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跨国公司利用不同国家间税制的差异,利用有关国家相互签订的税收协定进行避税,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几种较常见的方式包括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成本分摊以及一般避税手段等,前文提到的利用避税地进行股权转让就属于一般避税手段。

  据龚祖英介绍,2005年至2012年,我国每年通过反避税挽回的损失从4.6亿元上升到了346亿元。廖益新指出:“300多个亿是一个很可观的数字,可以看出我国面临的税基流失、跨境避税的现状是比较严重的。需要注意的是,应该还有很多避税行为没有被发现。”

  进展多边合作击破税收“真空”

  “所以各国考虑要建立某种国际税收合作制度,比如税收情报交换,来彼此交换有关纳税人的资料和情报,包括在境外的收入、财产、持有股份情况等,依据这些信息才能够依法课税。如果财产都累计在境外,可以通过税款追缴协助,对境外的财产强制执行、通过拍卖等来清缴欠税。”廖益新指出。

  杨懿君表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3年2月公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以及在此基础上于2013年7月发布的一份长达40页的行动方案中都表明,打击国际逃税行为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单方面完成的,它需要各个国家和政府联合应对方能奏效。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正是为跨国反避税提供了这样一个利器,它由欧洲委员会和OECD于1988年共同制定,向其成员开放,1995年4月1日生效。2010年5月27日,公约进一步修订,并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据悉,公约共六章三十二条,规定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形式包括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范围涵盖除海关关税以外的所有税种。

  “中国早在2011年就针对《多边税收行政互助公约》签署了意向书,这表明中国政府在打击国际逃税方面的意愿。”杨懿君指出。龚祖英表示,G20中除我国以外的成员国均已成为公约缔约方。与我国之前签订的税收协定和情报交换协定相比,公约覆盖范围更为广阔,适用领域更为全面,操作性也更强。参加公约,可加强我国与其他缔约国之间的征管协作,通过国家之间税收信息的流通,促进我国自身税收管理在国际合作中不断改善和加强。

  瓶颈反避税急需更多人才

  实际上,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由于财政吃紧,各国政府在跨国税源争夺上表现得更为积极主动。以美国为例,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要求所有的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报告其美国客户的账户信息,不合作的金融机构若有源自美国的任何收入,包括获得投资处置收入和来源于美国资产的利息、股息收入,将会被扣缴30%的预提所得税。

  与此同时,很多西方国家也不断加大人力和物力进行反避税。据悉,星巴克、谷歌、亚马逊等跨国大企业在英国避税案曝光之后,为了打击利用税制缺陷逃税和避税,英国税务部门不断增加人手,现在有几百个税务工作人员正在调查此类事情。另外,美国政府近几年将百余名经济学家吸收进其反避税团队。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均表示,在反避税工作中,人才最为关键,而这也是目前中国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杨懿君指出,避税一般是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所谓税收筹划,仅从表面上看很难“识破”,而是需要对商业领域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未来反避税的技术含量一定是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政府有更多该领域的专家储备。

  杨懿君还表示,加入《公约》对政府也是一个挑战,在执行过程中,税收情报的交换、税收事项的调查等都要符合相关约定,中国在这方面经验并不多,都需要学习,从另一个角度说,这也是中国税收征管迈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业内人士还指出,反避税还需建立全国企业经营信息数据库,全国共享。争取海关、统计、商务、外管、国资委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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