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能为城镇化筹集到资金吗?
住建部村镇建设司司长赵晖近日在出席“2013年中国城镇化与企业家论坛”时指出,改革要培育城镇内生发展动力,应推进房地产税的征收,逐步提高房地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的比重,使地方政府的精力从招商引资向提高城镇人居环境转移。(中国证券报8月12日)
新型城镇化作为“新四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等方面被寄予厚望。不过,城镇化建设需要钱,这是实实在在的现实,比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公共服务投资、城市养老保险投资等都需要钱。如果没有钱的支撑,没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建设等的支持,城镇化只是将农民赶进城市。没有相应的福利配套和公共服务供给,我国的城镇化就会出现两级分化,这是中国城镇化必须要防止和避免的问题。
但是,钱从哪里来?这是城镇化建设必须考量的问题。住建部官员给出的答案是征收房产税,逐步提高房地产税收在地方政府税收种的比重。那么,房产税能够承担此功能吗,我们又如何理解“逐步”这个词语的含义呢?
首先,从理论或者长远来看,房产税成为城镇化内生发展动力和财力支撑之一是未来应努力探索的方向。因为房地产税税基稳定、产业透明度高、分布均匀、收益原则明显等特点决定了房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源和财政收入主要来源要比其他税种有很大优势。站在这个角度来看,要想真正推进城镇化建设,就应该针对房地产行业,在建立地方主体税源方面做文章。
其次,从现实情况来看,房地产行业由于信息公开不透明、居民收入不稳定、税务部门征管力量薄弱等,使得房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源还不现实。
可以说房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源的一个条件就是具有一定的组织收入规模,而且这一规模要超过现有地方主体税源的组织收入规模。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以实现普遍征税为前提,因为实现普遍征税才能组织一定规模的收入,才能占到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最大比重,否则只能说空有其名。但是房产税普遍征收面临税收征管和居民收入支撑的考验。要实现普遍征税,最大的前提条件就是税务部门能够核实居民所有的房产,然后根据核实的房产进行征税,目前这一条件并未达到。房产信息全国联网等工作一再滞后,这成为房产税扩大试点的拦路虎。
在居民收入支撑方面,条件也不成熟。我们知道虽然房产税是以居民房产为征税对象进行课税,但是在房产没有流转、没有货币性收入的情况下,征收房产税还是以居民其他收入替代房产交税的。这样,居民收入水平也是房产税征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14913元。如果一个家庭按照3口人计算,全年收入也就是44739元,由于居民收入中生活和教育医疗等支出很大,所以这一收入中再分出一块缴纳房产税,势必会对居民日常开支造成一定的压力。
当然,从长远来说,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围绕房产税做文章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城镇化建设实际的。围绕这一现实,从现在加强居民房产公开透明和房产价值评估等,为房产税开征做准备条件,是通过征收房产税促进城镇化建设的可行措施之一。同时,努力实现居民收入翻番计划,促进居民收入可持续性增长,同样也是为征收房产税提供积极条件。这或许就是住建部官员所说的“逐步”的重要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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