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属转制文化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3月19日记者从河南省财政厅获悉,为支持河南省转制文化企业发展,河南省新认定的8家省属转制文化企业,可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增值税和其他税收等优惠政策。截至目前,河南省已累计认定169家省属转制文化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每年预计减轻企业负担1亿元。
据悉,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日前组织了第四批省属转制文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工作,审核认定河南省期货日报传媒有限公司、河南大河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作文指导报社有限公司、《粮油市场报》社有限公司和河南《创新科技》杂志社等8家省属转制文化企业符合转制文化企业条件,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增值税和其他税收等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经认定的省属转制文化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可享受四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是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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