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营改增后税负增加可享财政资金
本市(天津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进入第二个申报期。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报纳税整体运行平稳。“营改增”之后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可获财政扶持资金支持。日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已联合出台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拨付问题的通知》,对相关扶持举措作出说明。
记者了解到,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试点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试点企业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年度累计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有所增加。《通知》指出,由市国税局直属局征收增值税的试点企业和有关区县国税局代征增值税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的试点企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注册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的试点企业向所属城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他试点企业向注册地区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企业于每个季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申请材料。试点企业季度累计税负增加不大的,可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请。
财政扶持资金由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拨付、清算及结算。财政扶持资金发放分两个阶段:一是按季预拨。市及区县财政局、滨海新区各城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按市财政局复核后的税负增加额,按季为试点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手续,并按80%预拨;二是按年清算。市及区县财政局、滨海新区各城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的60日内,对预拨财政扶持资金进行清算,即按照试点企业本年度依增值税政策规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包括当期超缴的增值税),超出依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部分,作为年度财政扶持资金应拨付数额,减除年度中累计已拨付财政扶持资金,进行多退少补。因试点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致使城建税、教育费等附加税费增加的,按上述办法通过财政扶持资金予以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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