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旭人谈简并房产税种 专家建议废止契税
继11月20日在《经济日报》发表关于中国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长文之后,财政部长谢旭人周一又在《人民日报》以专访的形式谈十八大之后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思路。
谢旭人在采访中指出,要结合税收制度的改革完善,将财产行为类有关税收作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加地方税收收入。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构建地方税体系被写入十八大报告表明地方税制改革已经相当紧迫。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已经对地方财政提出了挑战,地方亟须建立以房产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
简并房产交易税
谢旭人在谈税收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时提出,统筹推进房地产税费改革,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认真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同时积极推进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改革。
开发、流转、保有环节各类收费和税收并存是房地产税收的现状,尤其是在交易环节,税种太多且重复征税现象严重。
施正文介绍,目前房地产交易环节中至少存在10种税,包括转让的个人或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若是商业或是经营性用房还需缴纳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施正文认为,财政部提出要简并房产税确实存在降低交易环节税负之意,这也为下一步房产税扩大试点提供了空间,这些改革最终可保证房地产业总税负不提高,“如果不降低交易等其他环节的税负,单纯推出房产税就会变成一种增税行为,这与结构性减税是相背离的。”
至于简并的方式,施正文建议在试点房产税的地方,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甚至也可以将土地增值税一同并入。同时在逐步降低契税税率的基础上慢慢考虑废止契税。契税类似于房地产的营业税,属于总额征税而且每次交易都要征税,重复征税严重。未来在房产税逐步推开且税率提高的前提下,契税应该废止。2011年,全国共计征收契税2763.6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2.7%。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新出炉的年度财政政策报告《新型城市化背景下的住房保障》也提出,房产税改革应该协调房地产各个环节的租、税、费制度,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实行轻税,而提高交易完成后的所得税负。这样既能鼓励居民由于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改善自身住房,又能精准打击房地产的投资投机需求。
谢旭人表示,下一步将要充分发挥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渠道作用和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在具体税制改革上,除了房产税之外,还将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最终实现货物与劳务税制的统一。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
此外,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信息沟通等社会征信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针对地方财政中非税收入占比过大的现象,谢旭人也提出,要按照“正税清费”和“分类规范”原则,继续清理整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构建地方税体系
谢旭人指出,要进一步增强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安排使用收入的自主性、编制预算的完整性和加强资金管理的积极性。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
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是指对于一般地方税税种,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并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在施正文看来,中国近二十年来的税改只局限于中央税和共享税层面,地方税制建设一直都是短板,在当前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背景之下,亟须建立地方税体系。当前地方税种的问题是税种规模都比较小,缺乏主体税种,当前构建地方税的核心就是发展主体税种,推进房产税是未来税改的重点。
目前仅对商业或是经营性用房征收的房产税显然难以承担主体税种的重任。从税收比重来看,2011年房产税征收额为1102亿元,仅占全国财政收入10.37万亿的1.06%,即使加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1222元,合计也只占到2.24%。
“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难度很大,不可能像营改增那么快,但改革的步伐是不可逆转的,它对于完善中国税制非常关键。”施正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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