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纳税筹划目标的重新审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纳税筹划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但是囿于某些误解和偏见,企业对纳税筹划目标的理解经常存在片面性,导致筹划手段和方法走入误区。
一、对既有纳税筹划目标的认识
单纯以降低税负为主的传统纳税筹划目标具有明显的片面性,这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认识。现今的纳税筹划目标强调以降低税负和避免纳税风险为主,综合考虑纳税与非纳税成本,从而实现纳税成本最低与纳税风险最小的平衡,对此可概括为“平衡观”。还有一种与此近似的观点是“企业利益最大化”。但是,这种观点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1.主要考虑显性成本,忽视隐性成本或机会成本,或者说没有考虑可能的纳税利益。比如在增加纳税的情况下,可能减少政府在税收以外对企业经营的干预或者避免公众的不信任,由此降低了企业经营的潜在风险,这实际上可理解为一种潜在的收益;另一方面,因为纳税获得政府的某些优惠政策、经营上的扶持、提供的便利等,这些都是纳税所能获得的利益。2.片面强调纳税风险而忽视了其他非税风险的存在,也就是说没有充分考虑因纳税筹划导致的经营、融资、资金转移、基础设施、环保责任等方面风险的增加,最终导致企业总体风险的加大。3.没有将纳税筹划置于企业整体理财活动之中,没有与其他筹资、投资和运营活动充分联系,因而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4.未能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因而仍然具有短期性。5.除了不够完整以外,利益最大化的表述本身也缺乏足够的明确性,由此降低了纳税筹划方法的可操作性,并导致对筹划结果评价标准的模糊。
二、合理的纳税筹划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
为避免既有纳税筹划目标的种种缺陷,需要将纳税成本与非税成本、纳税利益或机会成本、风险(包括税收风险和非税收风险)以及时间因素等加以综合考虑,并力争在降低税负、避免风险、获得纳税收益等之间进行权衡。很明显,从理财角度看,能够全面体现这些因素的协调并进行准确描述和评价的,应当是增加企业价值。事实上,纳税筹划应作为理财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标自然应该服从整个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基本目标。因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理想目标就是价值最大化,所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也应成为纳税筹划的基本目标。
以增加企业价值为目标的纳税筹划要求以系统观念为指导,在整个企业理财活动中,将节税与其他理财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有时甚至要超出传统财务管理的范畴,比如从企业设立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务性活动中进行筹划,或者利用会计政策选择和职业判断进行筹划。为此,纳税筹划的方法手段和评价方式都需要革新,并且综合运用、全面权衡。总之应当将纳税筹划作为整体理财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孤立的税收问题。
三、以价值最大化为纳税筹划目标应注意的问题
当然,价值最大化的纳税筹划目标也并非完美无缺。主要是需考虑的因素较多,而且某些因素难以量化,相对于侧重利润角度的短期纳税筹划,增加了方法的复杂程度和不确定性,实施成本也相对较高。针对这些缺陷,可采取灵活动态的筹划方式,根据不同类型、规模和发展阶段的企业而确定不同的侧重点。比如,对于新设企业和小规模企业,成长和盈利更为重要,同时这一阶段企业本身利润较少,税负较轻并且以流转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为主,相对于经营而言,纳税不是首要问题,即使进行纳税筹划,其目的也主要是在增加经营现金净流入的同时,尽可能减少税金支付,筹划方法也以选择注册地和企业形式、投资和筹资安排、利用租赁活动等为主;而步入成熟阶段、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以追求将长期价值最大化作为根本目标,筹划手段也更多侧重于合同订立、分配、转移定价、会计政策选择等。不过,从根本上分析,企业价值最大化仍然是一般企业在较长时期内最为基本、合理和可行的纳税筹划目标。
另外,由于纳税筹划应以增加企业价值为目标,而税务代理机构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其在纳税筹划中很难超越降低税负的动机,因此在外聘税务代理机构时需要注意以企业为本,不能喧宾夺主,更不能将纳税筹划工作简单地全盘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相反,纳税筹划应以企业立场为出发点,以自主筹划为根本,以追求整体和长期价值的观念统筹全局,特别是对大型企业尤其如此。
一、对既有纳税筹划目标的认识
单纯以降低税负为主的传统纳税筹划目标具有明显的片面性,这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认识。现今的纳税筹划目标强调以降低税负和避免纳税风险为主,综合考虑纳税与非纳税成本,从而实现纳税成本最低与纳税风险最小的平衡,对此可概括为“平衡观”。还有一种与此近似的观点是“企业利益最大化”。但是,这种观点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1.主要考虑显性成本,忽视隐性成本或机会成本,或者说没有考虑可能的纳税利益。比如在增加纳税的情况下,可能减少政府在税收以外对企业经营的干预或者避免公众的不信任,由此降低了企业经营的潜在风险,这实际上可理解为一种潜在的收益;另一方面,因为纳税获得政府的某些优惠政策、经营上的扶持、提供的便利等,这些都是纳税所能获得的利益。2.片面强调纳税风险而忽视了其他非税风险的存在,也就是说没有充分考虑因纳税筹划导致的经营、融资、资金转移、基础设施、环保责任等方面风险的增加,最终导致企业总体风险的加大。3.没有将纳税筹划置于企业整体理财活动之中,没有与其他筹资、投资和运营活动充分联系,因而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4.未能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因而仍然具有短期性。5.除了不够完整以外,利益最大化的表述本身也缺乏足够的明确性,由此降低了纳税筹划方法的可操作性,并导致对筹划结果评价标准的模糊。
二、合理的纳税筹划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
为避免既有纳税筹划目标的种种缺陷,需要将纳税成本与非税成本、纳税利益或机会成本、风险(包括税收风险和非税收风险)以及时间因素等加以综合考虑,并力争在降低税负、避免风险、获得纳税收益等之间进行权衡。很明显,从理财角度看,能够全面体现这些因素的协调并进行准确描述和评价的,应当是增加企业价值。事实上,纳税筹划应作为理财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标自然应该服从整个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基本目标。因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理想目标就是价值最大化,所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也应成为纳税筹划的基本目标。
以增加企业价值为目标的纳税筹划要求以系统观念为指导,在整个企业理财活动中,将节税与其他理财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有时甚至要超出传统财务管理的范畴,比如从企业设立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务性活动中进行筹划,或者利用会计政策选择和职业判断进行筹划。为此,纳税筹划的方法手段和评价方式都需要革新,并且综合运用、全面权衡。总之应当将纳税筹划作为整体理财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孤立的税收问题。
三、以价值最大化为纳税筹划目标应注意的问题
当然,价值最大化的纳税筹划目标也并非完美无缺。主要是需考虑的因素较多,而且某些因素难以量化,相对于侧重利润角度的短期纳税筹划,增加了方法的复杂程度和不确定性,实施成本也相对较高。针对这些缺陷,可采取灵活动态的筹划方式,根据不同类型、规模和发展阶段的企业而确定不同的侧重点。比如,对于新设企业和小规模企业,成长和盈利更为重要,同时这一阶段企业本身利润较少,税负较轻并且以流转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为主,相对于经营而言,纳税不是首要问题,即使进行纳税筹划,其目的也主要是在增加经营现金净流入的同时,尽可能减少税金支付,筹划方法也以选择注册地和企业形式、投资和筹资安排、利用租赁活动等为主;而步入成熟阶段、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以追求将长期价值最大化作为根本目标,筹划手段也更多侧重于合同订立、分配、转移定价、会计政策选择等。不过,从根本上分析,企业价值最大化仍然是一般企业在较长时期内最为基本、合理和可行的纳税筹划目标。
另外,由于纳税筹划应以增加企业价值为目标,而税务代理机构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其在纳税筹划中很难超越降低税负的动机,因此在外聘税务代理机构时需要注意以企业为本,不能喧宾夺主,更不能将纳税筹划工作简单地全盘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相反,纳税筹划应以企业立场为出发点,以自主筹划为根本,以追求整体和长期价值的观念统筹全局,特别是对大型企业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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