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资产投入新公司可税前扣除折旧吗
【问题】
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拟共同投资成立一家新公司。我公司以现金出资,对方以评估资产出资,但对方的评估资产没有发票。请问,无发票的评估资产在新公司入账后提取折旧可以税前列支吗?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此,资产投资单位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和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会计处理时,也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评估则是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新成立的公司,出资企业应提供发票而未提供,其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应从谨慎的态度考虑,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因此,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如不能提供,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拟共同投资成立一家新公司。我公司以现金出资,对方以评估资产出资,但对方的评估资产没有发票。请问,无发票的评估资产在新公司入账后提取折旧可以税前列支吗?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此,资产投资单位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和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会计处理时,也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评估则是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新成立的公司,出资企业应提供发票而未提供,其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应从谨慎的态度考虑,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因此,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如不能提供,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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