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如何计税?
问:我单位在“春节”、“三八妇女节”和“五一国际劳动节”等节日发给员工一些过节费,夏天快到了,我们也准备发防暑降温费,那么过节费、防暑降温费是计入职工工资总额还是职工福利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3条第(二)项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而不是计入“工资总额”。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2008年初你单位职工福利费有结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64号)的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3条第(二)项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而不是计入“工资总额”。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2008年初你单位职工福利费有结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64号)的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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