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支出项的填报和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特别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项,填报企业向职工支付的人力资源成本,属于企业损益内容。会计准则采用“职工薪酬”和“股份支付”概念,会计制度和税法仍沿用“工资、薪金”概念。
会计与税法有关工资、薪金口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以企业年金基金为职工缴存的补充养老保险,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均属职工薪酬的范畴。会计准则上职工薪酬范围较广,凡企业给职工各种形式的支付均视为职工薪酬,这样有利于准确反映商品价格中真实的劳动力成本,改变世界上对我国以过低劳动力价格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认识。
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口径基本一致。《企业所得税法》仍沿用传统“工资、薪金”口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原则上限于企业向职工支付并在“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工资费用。而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口径除包括“应付工资”科目外,还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各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辞退福利、股权激励等。《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口径较宽,基本上与会计口径一致,凡是与个人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如辞退福利、股票期权、个人从单位低价购房、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各项福利等,在实践中按照“应付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支出的会计核算
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或工资、薪金支出确认为负债,即“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工资”,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归集,没有直接受益对象的,计入期间费用。
(1)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或工资、薪金支出,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或工资、薪金支出,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除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或工资、薪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不进行会计处理。股份支付在授予后通常不立即行权,一般需要职工或其他方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务或在企业达到一定业绩条件之后才可行权,这一期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按照权益工具(所授予股权)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薪金支出有关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全额扣除,不再执行计税工资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是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六是对于国有性质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股份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本行有关列次的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数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额,其中,执行工效挂钩企业需对当年实际发放职工薪酬中应计入当年部分填报,《企业所得税法》允许合理工资费用全额扣除,工效挂钩政策在所得税中的实际意义已经不大。当前,政府有关部门为限制国有企业滥发工资,防止侵蚀国有资产,对部分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予以限定,超出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一些企业习惯将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限额视为“工效挂钩”,对于当年实际发放数低于限额的结余部分,现行税收政策尚未明确是否允许在以后年度调剂使用。第2列“税收金额”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填列。
【例】大兴制革厂共有员工100人,其中管理人员15人、销售人员20人。2008年,该厂建设一个车间,10人被抽调参与基建工作。2008年共发生职工工资500万元,其中管理人员工资100万元,销售人员工资125万元,工程施工人员工资60万元,其余为一线工人工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工资 215
管理费用——工资 100
销售费用——工资 125
在建工程——工资 6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假定该企业工资允许全额税前扣除,当期应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440万元(在建工程工资不计入当期损益,不予扣除)。
会计与税法有关工资、薪金口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以企业年金基金为职工缴存的补充养老保险,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均属职工薪酬的范畴。会计准则上职工薪酬范围较广,凡企业给职工各种形式的支付均视为职工薪酬,这样有利于准确反映商品价格中真实的劳动力成本,改变世界上对我国以过低劳动力价格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认识。
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口径基本一致。《企业所得税法》仍沿用传统“工资、薪金”口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原则上限于企业向职工支付并在“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工资费用。而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口径除包括“应付工资”科目外,还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各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辞退福利、股权激励等。《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口径较宽,基本上与会计口径一致,凡是与个人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如辞退福利、股票期权、个人从单位低价购房、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各项福利等,在实践中按照“应付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支出的会计核算
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或工资、薪金支出确认为负债,即“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工资”,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归集,没有直接受益对象的,计入期间费用。
(1)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或工资、薪金支出,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或工资、薪金支出,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除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或工资、薪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不进行会计处理。股份支付在授予后通常不立即行权,一般需要职工或其他方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务或在企业达到一定业绩条件之后才可行权,这一期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按照权益工具(所授予股权)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薪金支出有关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全额扣除,不再执行计税工资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是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六是对于国有性质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股份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本行有关列次的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数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额,其中,执行工效挂钩企业需对当年实际发放职工薪酬中应计入当年部分填报,《企业所得税法》允许合理工资费用全额扣除,工效挂钩政策在所得税中的实际意义已经不大。当前,政府有关部门为限制国有企业滥发工资,防止侵蚀国有资产,对部分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予以限定,超出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一些企业习惯将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限额视为“工效挂钩”,对于当年实际发放数低于限额的结余部分,现行税收政策尚未明确是否允许在以后年度调剂使用。第2列“税收金额”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填列。
【例】大兴制革厂共有员工100人,其中管理人员15人、销售人员20人。2008年,该厂建设一个车间,10人被抽调参与基建工作。2008年共发生职工工资500万元,其中管理人员工资100万元,销售人员工资125万元,工程施工人员工资60万元,其余为一线工人工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工资 215
管理费用——工资 100
销售费用——工资 125
在建工程——工资 6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假定该企业工资允许全额税前扣除,当期应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440万元(在建工程工资不计入当期损益,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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