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调节退免税违法筹划风险高
笔者前不久了解到,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过程中,有个别企业通过所谓的税收筹划,人为操作调节退税额度,以图获得更多退税。笔者告诫此类企业,这是一种涉税违法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逃税、骗税,从而给自身带来极大风险。
A生产企业既有内销又有外销业务,原材料全部从国内购进,已知10月该企业的出口销售额(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3000万元(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内销销售额为1500万元(不含税价),销项税额为255万元,当月进项税额为500万元;11月,该企业的出口销售额(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1000万元(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当月内销销售额为500万元(不含税价),销项税额为85万元,当月进项税额为200万元。假设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其2个月的应退税额正常计算为:
1.10月应纳税额与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上期结转留抵税额=255-500+3000×(17%-13%)=-12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部分)×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3000×13%=390(万元),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90万元。因此,10月A企业申报应退税额125万元,免抵税额390-125=265(万元)。
2.11月应纳税额与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85-200+1000×(17%-13%)=-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000×13%=130(万元),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30万元。因此,11月A企业申报应退税额75万元,免抵税额130-75=55(万元)。
但是,A生产企业为了获得更多退税,人为将以上数值调增或调减,产生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主要采用了两种手段:
(一)调减销项产生留抵,实现退税最大值
A企业调减销项税额,在10月和11月内销收入总额及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调减10月的内销额为0,则11月内销额为2000万元。这样10月新的应纳税额为0-500+3000×(17%-13%)=-38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8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90万元,则新的应退税额为380万元,免抵税额为390-380=10(万元);11月新的应纳税额为2000×17%-200+1000×(17%-13%)=180(万元),由于应纳税额180万元>0,则应退税额为0,当期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130(万元)。A企业2个月实现的退税额比调减10月销项税额之前多出380-125-75=180(万元),免抵税额减少265+55-10-130=180(万元),如果A企业故意推迟确认收入、隐瞒内销收入或不作收入,就会形成偷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调增进项产生留抵,实现退税最大值
假设A企业采取另一种“筹划方案”,在10月和11月进项税总额及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A企业将10月进项税额调增为最大值700万元,11月进项税额为0,其2个月的应退税额为:
1.10月应纳税额与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255-700+3000×(17%-13%)=-325(万元)。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2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90万元。因此,10月A企业申报应退税额325万元,免抵额390-325=65(万元)。
2.11月应纳税额与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85-0+1000×(17%-13%)=125(万元)。由于应纳税额125万元>0,则当期应退税额为0,当期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130(万元)。A企业2个月实现的退税额比调增10月进项税额前多325-125-75=125(万元),免抵税额减少265+55-65-130=125(万元),如果A企业以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人为调整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会导致偷骗税等违法行为发生。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只有正当合法才会利于企业发展,但上例“筹划”却是涉税违法行为。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造成偷税、骗税的,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巨额罚款,得不偿失。
A生产企业既有内销又有外销业务,原材料全部从国内购进,已知10月该企业的出口销售额(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3000万元(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内销销售额为1500万元(不含税价),销项税额为255万元,当月进项税额为500万元;11月,该企业的出口销售额(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1000万元(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当月内销销售额为500万元(不含税价),销项税额为85万元,当月进项税额为200万元。假设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其2个月的应退税额正常计算为:
1.10月应纳税额与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上期结转留抵税额=255-500+3000×(17%-13%)=-12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部分)×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3000×13%=390(万元),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90万元。因此,10月A企业申报应退税额125万元,免抵税额390-125=265(万元)。
2.11月应纳税额与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85-200+1000×(17%-13%)=-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000×13%=130(万元),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30万元。因此,11月A企业申报应退税额75万元,免抵税额130-75=55(万元)。
但是,A生产企业为了获得更多退税,人为将以上数值调增或调减,产生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主要采用了两种手段:
(一)调减销项产生留抵,实现退税最大值
A企业调减销项税额,在10月和11月内销收入总额及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调减10月的内销额为0,则11月内销额为2000万元。这样10月新的应纳税额为0-500+3000×(17%-13%)=-38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8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90万元,则新的应退税额为380万元,免抵税额为390-380=10(万元);11月新的应纳税额为2000×17%-200+1000×(17%-13%)=180(万元),由于应纳税额180万元>0,则应退税额为0,当期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130(万元)。A企业2个月实现的退税额比调减10月销项税额之前多出380-125-75=180(万元),免抵税额减少265+55-10-130=180(万元),如果A企业故意推迟确认收入、隐瞒内销收入或不作收入,就会形成偷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调增进项产生留抵,实现退税最大值
假设A企业采取另一种“筹划方案”,在10月和11月进项税总额及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A企业将10月进项税额调增为最大值700万元,11月进项税额为0,其2个月的应退税额为:
1.10月应纳税额与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255-700+3000×(17%-13%)=-325(万元)。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2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90万元。因此,10月A企业申报应退税额325万元,免抵额390-325=65(万元)。
2.11月应纳税额与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85-0+1000×(17%-13%)=125(万元)。由于应纳税额125万元>0,则当期应退税额为0,当期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130(万元)。A企业2个月实现的退税额比调增10月进项税额前多325-125-75=125(万元),免抵税额减少265+55-65-130=125(万元),如果A企业以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人为调整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会导致偷骗税等违法行为发生。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只有正当合法才会利于企业发展,但上例“筹划”却是涉税违法行为。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造成偷税、骗税的,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巨额罚款,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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