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管理暂行办法》,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期抵扣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明确的不动产分年抵扣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抵扣不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需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 60%,第 2 年抵扣进项税额的 40%。
(二)纳税人新建不动产,或者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 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公告明确了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公告明确了其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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