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这 7 个征收管理的问题你必须知道!
1、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 手续?
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营改增”手续。
2、兼有国地税业务的企业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也有国税的发票,是否还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目前,不需要办理“营改增”的手续。
3、纳税人提供业务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 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和国税票?
应全额开具国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5 月 1 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
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以开工日期为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 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6、连锁经营餐饮企业在北京不同区有分支机构,“营改增”后,是否可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可以,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汇总缴纳申请。
7、“营改增”三证合一的存量户在签三方协议时,银行一般以三证合一的信用代码为准,但存量户未在国税变更税务登记号,此时协议无法发送成功。企业该如何处理?
纳税人先到国税机关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办完后再签订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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