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建造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是否需要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建造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是否需要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5号)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对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建造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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