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有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此损失应如何申报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若企业有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此损失应如何申报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三、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因此,企业有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此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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