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提供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
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一式4份(须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时提供);
3.税收完税凭证(实行ETS电子缴税的不需报送)
4.《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退回)。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要求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请开具发票。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交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注意事项
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最多只能填四栏,"单价"应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
2.申请汇总开具时,需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对商业零售烟、酒、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食品、化妆品等消费品一律不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5.对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票后发现开票有误,应作以下处理:
(1)需要重新开具且开具的发票金额不等于原开票金额的,应将发票交回代开窗口,税款多退少补。
(2)已转开消费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则必需办理有关消费税错征误收退税,并重新开具专用税票缴纳税款。
(3)需要重开的发票金额等于原开票金额且不转开消费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可视情况实行"换票操作":
a.蓝字换蓝字:若当月发现原发票有误且符合作废条件的,将发票交回并重新填列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重新开具正确发票。
b.蓝字换红字:若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重新填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重新开具正确发票。
8.市国税局代市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代征金额为增值税额乘以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东区、西区和石岐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其他镇区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全市统一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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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以管理会计师(中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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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理会计职业能力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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