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专用发票但未附发票清单,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农业生产者外购树苗用于销售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答: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树苗属于《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中规定的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因此,仍应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产树苗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外购树苗中属于种苗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某商业小规模纳税人10月份代开专用发票销售额共计100万元,再次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拒绝为其代开,并通知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请问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税务机关的要求合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2.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项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对外承包工程而出口的方便面和速冻饺子等食品,可否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上述公司如果是生产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的方便面和速冻饺子属于生活用品,可以免税。
出口加工区外的企业向加工区内的企业销售设备,可否开具企业自制的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55号)规定,出口加工区外的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因此,企业应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能开具企业自制的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未支付货款,请问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某企业在9月份产生销项税额并申报纳税,10月份该笔业务发生红字,并且10月没产生其他销项税额。如果当月企业要求注销,请问已缴纳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由于企业10月份开具红字发票并在当月申报增值税后,在当期申报表中反映的是留抵税额,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注销留抵税额不予退税。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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