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发上月工资也减征个税
针对个税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日前从深圳市地税局获悉,该局近日已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本月发的上月工资也减征
按照《通知》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在我市任职或者受雇的国内人员,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个人所得税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应纳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个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月份。如2008年3月份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其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3月。
因此,任职或者受雇的国内人员,只要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在3月1日后发放,都按照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缴纳个税。
涉外人员减除额仍为4800元
据了解,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远洋运输船员,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的人员,其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按每月4800元的合计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国家此次调整个税起征点,除将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外,还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下调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减除费用仍保持现行4800元/月的标准。
月薪5000元者月交325元
据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从5%到45%不等。速算扣除数是一个常数,在超额累进税率条件下,用全额累进的计税方法,减掉这个常数,就等于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还可以扣除按规定比例扣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费用)、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起征点调整后应纳税额的变化
(单位:元)
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前纳税额 调整后纳税额 差额
2000 20 0 20
5000 385 325 60
10000 1305 1225 80
20000 3305 3225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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