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发出材料能否按销售处理?
小A:我们属于制造业企业,产品加工前期需要委托协作单位加工。我们是否可以将这部分委托加工材料在发出时作为销售处理,月底尚未加工完成的,作为购回处理,下月初再做销售,直到加工完成为止?有没有税务方面的风险?唐老师:你们的处理方式不甚妥当。在会计上,这样处理混淆了产权仍属于企业自身的存货与已实际销售存货之间的差异,虚增了收入。虽然加工完成后或者月底会做购入处理,但按照会计核算逻辑体系,销售和采购是不同的业务流程,在会计报表上体现在不同的项目下,这样处理会导致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存在相当程度的误导成份。
在会计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通过“委托加工物资”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此基本相同。
税务方面,除了可能因多次反复开票而加重企业负担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税务风险。如所委托加工的产品是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消费品”)时,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应该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而像你单位这样开具发出材料销售发票且对方也按销售处理的,税务机关无疑要认定为受托方自产销售应税货物,而极可能核定其应税销售额,乃至因其未按规定核算及申报纳税而予以处罚,这样一来,你单位相应也会受到影响,甚至直接增加了负担。
(本栏目特约嘉宾唐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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