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印发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以下简称《新旧衔接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一、相关衔接规定
(一)关于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
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允许一次性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限报一次。有效单科合格成绩是指:2011年1月1日后,已在同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单科合格成绩;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单科合格成绩。
具体报考时限如下: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
(1)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一次,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两次,均未通过的,可在2014年一次性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3年7月1日前,未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
(1)在2011年同时取得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有效合格成绩的,或者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或《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一次,且取得一门单科合格成绩的,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2年或者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同时取得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有效合格成绩的,可在2014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凡在2013年7月1日前,未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且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科目两次并通过其中一门的,不属于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范围。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
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通过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包括符合原财政部26号令免试规定,并已取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原成绩有效期限(或免试期)内及时领取。
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三门考试科目的人员,应当在最后一次考试的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于未及时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
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到本市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办理换证手续的,按照《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四)关于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衔接
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向现工作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参照《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相关工作要求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是贯彻实施《新旧衔接规定》的主体,其工作成效直接影响到会计从业资格考生或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为确保《新旧衔接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各单位应当着重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认真学习研究,领会精神实质。各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深入研究探讨,掌握其精神实质,确保不走样、不变形、学到位,为《新旧衔接规定》贯彻实施奠定扎实的基础。
2.采取有效措施,提供配套保障。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广泛宣传《新旧衔接规定》,采取与继续教育结合等多种有效可行的措施,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为《新旧衔接规定》的贯彻落实到位提供配套制度保障。
3.配备得力人手,做好服务工作。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配备得力的工作人员,科学设置工作岗位,细化工作流程,明确界定岗位职责,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各项要求能够落到实处。同时针对会计从业资格考生或会计人员的来信来电咨询,安排专人答疑解惑,取得理解和支持,努力做好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