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场所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05)40号】规定,申请受理场所为:
1、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3楼,电话:63770882)。
2、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市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3、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4.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在本市其他组织工作的,由单位所在地同级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5.与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按户口(居住)所在地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具体地址可查询本网站“行政审批――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栏目。
1、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3楼,电话:63770882)。
2、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市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3、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4.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在本市其他组织工作的,由单位所在地同级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5.与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按户口(居住)所在地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具体地址可查询本网站“行政审批――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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