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移至外地时除了加盖各区县财政局的公章是否还要补加市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6号】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所以,本市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包括颁发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移至外地时无需加盖市财政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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