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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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鲁财会[2011]2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形式、时间 为适应会计人员实际需要,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教学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的要求,2011年度济南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培训和集中面授两种形式,以网上培训为主。 (一)网上培训形式。网上培训采取菜单式学习方式,在完成必学课程后(必学课时不少20学时),可选修其他课程。累计达到24学时,参加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后,即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 济南市直、章丘市、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高新区的会计人员,可登录济南市财政公众网()进入“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窗口,参加本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历下区的会计人员,可登录泉城会计网(qcacc.com),参加本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集中面授培训形式。济南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面授由济南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原济南市财政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负责承办。各县(市)区面授的培训机构经评估、登记后,统一由济南市财政公众网公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上报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准同意后组织实施,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实效。 (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 1、年度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的。 2、通过本年度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的。 3、正在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教育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结合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决定从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根据省财政厅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培训内容: (一)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企业理财、会计法知识讲座、办税实务操作、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职业道德、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等。其中,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相关内容为必选内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是:财政政策与财政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工会组织、医院、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工会组织、医院、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分别将工会、医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 (三)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应将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 三、收费标准 (一)按照所属区域分别登录济南市财政公众网、泉城会计网参加继续教育网上培训的会计人员,均可免费参加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培训。 (二)按照鲁价发[2002]246号文件规定,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每人每学时按3元人民币收取,培训学时为24课时,共收取培训费72元。 对以前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已换发2005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网上和集中面授继续教育,按每年度72元收取培训费。 (三)对特困家庭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会计人员,持特困证或低保证、身份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免费接受集中面授培训。济南市直管理的会计人员到济南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原济南市财政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持原件复印件进行确认,参加本年度的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注册登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持证会计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的,财政部门将予以公告。 参加网上培训的会计人员,由主管部门收齐IC卡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统一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无主管部门的,持IC卡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参加集中面授的会计人员,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收齐IC卡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统一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符合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持发表的论文刊物、证书、相关专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视同完成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到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授权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查确认登记。市直集中面授的会计人员到济南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原济南市财政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确认登记。 五、继续教育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财政局要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点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继续教育信息,按时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各主管部门(单位)要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参加网上培训的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专用信箱”反馈意见。 集中面授的会计人员可到培训机构领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完成学习后,送交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收集后上报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四)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培训结束5日内将培训工作总结上报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五)各县(市)区财政局请于 济南市财政局会计处监督电话: 87922971; 会计专用信箱:sczjkjc@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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