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期限和纳税地点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为自建和销售不动产两项行为,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3、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二、纳税期限
分别为5、10、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三 纳税地点
1、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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