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解析:证券法律制度的五组基本概念
专题三 证券法律制度的五组基本概念
一、股权、股份与股票
这三个词的侧重点和使用范围有所不同。
1.“股权”是股东作为出资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这个词的重心在“权”字上,代表的是一种权益。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都可以依法享有出资人的权益,这一权益即为股权。
2.“股份”是股份公司均分其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对股东而言,则表示其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投资份额。“股份”一词的重心在“份”字上,一“份”不一定等于“一元”。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将资本划分为等额的份额,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将资本划分为等额的份额,称为“股份”,因此,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谈及股份。
3.“股票”附载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的股份,是股份的载体,其重心在“票”字上。使用“股票”一词时往往人们想表达的是一种金融产品,而不是股东权利。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
所有的上市公司均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则可以上市,也可以不上市。通常人们所说的上市公司指的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并不只股票,债券、基金等也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另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发行债券,并且依法将该债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非公开发行证券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只要是发行对象不超过200名的证券发行,都是非公开发行证券。但是,非公开发行证券的类型有很多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只是其中一种(10名<200名)。除此以外,比较典型的非公开发行如:(1)非公开发行“债券”;(2)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发起设立时发行对象一定不超过200名。(见下图)
四、发行与上市
发行是一级市场的事情,上市(流通)是二级市场的事情,两者是不同的;以股票为例,股票发行是股东从公司手里买股票,而股票上市是股东从股东手里面买股票。
五、收购和并购
广义的“收购”就是购买的意思,“上市公司收购”本质上就是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以达到取得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目的。“并购”一词的重心在“并”字上,并购和收购是有关系的,第三章中谈到的外资并购,就是由外国投资者购买(收购)股份或资产,最后达到将被并购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总而言之,收购并不是一个“神秘”的词语,收购就是购买,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以追求实际控制就是第四章所讲“上市公司收购”,购买股份或资产以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就是第三章所讲的“外资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