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消费税10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必须具备的条件:(1)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注意: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出现以上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
1.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罚款的法律责任。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5.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凡是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条件:(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提供税务机关已经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经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相关文章
江苏扬州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0月25日-11月6日 (2011-10-27 11:20:00) |
江苏宿迁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0月25日起 (2011-10-27 11:17:03) |
江苏无锡市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0月25日起 (2011-10-27 11:14:41) |
江苏镇江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0月25日起 (2011-10-27 11:12:30) |
江苏南通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0月25日起 (2011-10-27 11:10:35) |
江苏昆山市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0月25日起 (2011-10-27 11:09:30) |
江苏苏州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0月25日起 (2011-10-27 11:07:27) |
江苏连云港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0月25日-11月6日 (2011-10-27 11:02:58) |
江苏泰州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0月25日开始 (2011-10-27 10:59:34) |
江苏常州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0月25日开始 (2011-10-27 10:5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