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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考[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考办《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的通知》,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高级)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将于2012年10月27、28日举行。为确保201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考务日程安排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日期调整后考务日程安排

  (一)2012年5月底前,拟开展会计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的地区,上报试点申请报告。

  (二)2012年6月,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高级会计师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2012年7月,召开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议暨无纸化考试试点软件系统培训班。

  (四)2012年8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重新报送《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考卷预订表》

  (五)2012年10月2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准考证的核发工作。无纸化考试试点地区考生的准考证须加特别提示、注明考试须知。

  (六)2012年10月2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七)2012年10月26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完善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协调机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2012年10月27日、28日举行考试。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10月27日
(星期六) 
9:00-11:30
经济法基础(含无纸化考试)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6:30
初级会计实务(含无纸化考试) 
14:00-17:00
中级会计实务 
  
10月28日
(星期日) 

  
9:00-11:30
经济法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 

  (九)2012年11月5日前,召开全国评卷工作会议暨考务管理软件培训班,部署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十)2012年11月2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考试评卷工作,向全国会计考办(分送财政部会计司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成绩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评卷工作书面报告及验收意见。

  (十一)2013年1月1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12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二、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

  (一)报考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实施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试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专业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复杂财务会计实际问是的综合能力。

  2.考试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及高考定点学校。

  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所属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4.各省、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三)评审工作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省,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各省的评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经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三、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日期调整后特殊事项处理及时间要求

  对于因考试时间推迟与同期其他国家级考试冲突、怀孕生产(原则掌握在生产前后各60天内)或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延期至2013年参加考试。2013年参加考试时,免收其2012年已报考科目的报名费和考试费。其中,报考中级资格的考生已取得的201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可延至2013年。

  (一)对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2012年度同期其他考试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二)对因怀孕生产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或婴儿出生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三)对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其他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有上述情况的考生,应于2012年6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原报名网站,核对、填写《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考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7月1日至7月27日,考生须持本人签名的《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廷考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省级或地(市)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地点确认,逾期未申请、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7月31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网上确认及相关数据汇总等工作。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将及时增加软件系统功能。

  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将政策调整内容告知考生,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解答和申请资料审核及延期考试考生确认工作。对于需将2011年度合格成绩有效期延至2013年的考生情况,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汇总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无纸化考试试点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考试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全国会计考办、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

  全国会计考办电话:010—68552546、68553026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电话:010—68538238、68538086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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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06:17【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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