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44
(七)追索权( P134 )
1. 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 1 )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后 被拒绝付款 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 2 )到期前追索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 被追索人( 2013 年不定项选择题)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 1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 2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 追索金额
( 1 )首次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 2 )再追索权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 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 1 )取得相关证明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2 )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 3 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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