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41
4. 背书连续( 2009 年判断题、 2010 年单选题)
( 1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 2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例题 1 ·判断题】以下为某银行转账支票背面背书签章的示意图。该转账支票背书连续,背书有效。( )( 2009 年)
图 3-9
【答案】√
【解析】 A 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背书连续。
【例题 2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票据背书的示意图中,背书不正确的是( )。( 2010 年)
A.
被背书人: 乙公司 | 被背书人: 丙公司 | 被背书人: 丁公司 | 被背书人: 公司开户银行 |
甲公司签章 | 乙公司签章 | 丙公司签章 | 丁公司签章 委托收款 |
B.
被背书人: 乙公司 | 被背书人: 丙公司 | 被背书人: 戊公司 | 被背书人: 戊公司开户银行 |
甲公司签章 | 乙公司签章 | 丁公司签章 | 戊公司签章 委托收款 |
C.
被背书人: 乙公司 | 被背书人: 丙公司 | 被背书人: 丁公司 | 被背书人: P 银行 |
甲公司签章 | 乙公司签章 | 丙公司签章 | 丁公司签章 (贴现) |
D.
被背书人: 乙公司 | 被背书人: P 银行 | 被背书人: 丙公司 | 被背书人: 丙公司开户银行 |
甲公司签章 | 乙公司签章 质押 | 乙公司签章 | 丙公司签章 委托收款 |
【答案】 B
【解析】选项 B :丙丁之间没有转让背书,转让背书的签章无法依次前后衔接。
5. 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 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6.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 2 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A. 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 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 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 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 BC
【解析】( 1 )选项 BC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 2 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 )选项 D :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7. 限制背书
( 1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 2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8. 期后背书
票据 被拒绝承兑 、 被拒绝付款 或者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 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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