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和政治概念,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公 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 司法权威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应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其核心理念是法院对国家和社会的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任何公民都有权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二是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一方面,国家不仅受法律和权利的约束,而且受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的约束;另一方面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权威性的基本要义。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司法权威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和维护。
正文
用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同志强调,司法工作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作风,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是法治的保障,是解决纠纷的主战场。公正的司法,能够带来公众对法律普遍的内心确信、对司法裁判的尊重和服从,从而使守法变成自觉行动,使法治得到保障。
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化解社会矛盾离不开司法公正。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相当程度上要依赖于公正司法。司法本身也需通过公正裁判,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提振人民对司法信心的治本之策。司法部门应切实肩负起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我们应严守法治原则,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切实解决好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建立健全防范干扰的制度保障,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
完善公正审判制度。司法裁判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达到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这就需要完善一系列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和原则,如回避、公开、平等、辩护、证据、复审等一系列程序规则,重要的都应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要使所有人都能看到并切实感受到司法运作和裁判的公正性。应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为着力点,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领域和环节,完善司法制度,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权严格依法运行。
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的基础。司法公开包括形式公开和实质公开。形式公开包括依据、程序、流程、结果等的公开;实质公开主要是指对判决结果进行充分的说理说明。司法公开要重视对判决依据的法律及其原理进行阐释,不但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说明处理的结果,还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说明为什么要这么处理。必要的司法公开能够有效促进司法公正,使法院获得应有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这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前提。应强化法官群体的职业荣誉感和职业归属感,以提升公众对公正、廉洁司法的信心。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官法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都对法官提出了职业规范上的要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也专章规定“维护司法形象”。对法官而言,法治方式不但是一种工作方式,还应当体现为生活方式,法官理应成为追求公正的榜样。应引导法官牢固树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理念,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律素养,不断提升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理念、素质、作风都过硬的法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