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稽查方式加强反避税工作
在线资讯中心频道:2015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对税务稽查工作提出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并计划在2016年普遍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19日通过税总发〔2016〕71号文件发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围绕如何确定高风险纳税人等制定了具体措施。
中国近年来通过深度参与BEPS系列行动,不断加强反避税工作。反避税,税务稽查也是税务机关重要的常规手段之一。实践中,税务机关常将反避税与稽查案源相结合,通过稽查采集涉税信息工作,分析处理稽查对象的综合财务、纳税情况资料,识别纳税人的潜在问题,从而确立稽查和反避税调查对象。BEPS项目中,有关信息透明度的升级,将对税务稽查的案源选择产生深远影响。
根据试行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从10种渠道搜集线索确定高风险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收数据和信息,以及税务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信息;税务局风险管理等部门在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中发现并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上级机关通过督办函、交办函等形式下发的督办、交办任务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检举人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受托协查事项形成的税收违法线索;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和自发情报交换等过程中形成的国际税收情报信息;稽查局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案件线索、处理处罚等税务稽查数据;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的涉税信息以及税务局收集的社会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等。
值得注意的是,试行办法列举的案源信息收集渠道中包含了“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和自发情报交换等过程中形成的国际税收情报信息”,此外试行办法规定稽查局应按规定收集和整理国际税收情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等涉税数据。这意味着,国际税收情报信息将成为稽查案源信息的一个重要来源。
2014年,中国为OECD开展BEPS项目和信息自动交换工作进行了背书。2015年12月,中国成为第77个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的国家之一,标志着中国将有权与其他缔约国或地区交换有关海外账户的广泛信息,包括账户余额和受益者名字。2015年7月1日,中国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自2016年2月1日起在中国生效),意味着中国政府可以与美国、法国等其他缔约国之间自动交换税务资讯,并可以从其他伙伴国中获取本国成员在对方国家的逃、漏税信息。2016年5月12日,中国又签署了有关《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这也是落实BEPS项目第13项行动计划,即要求跨国企业根据统一的模板向相关政府提供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经济活动以及纳税分配情况。根据该协议,签署国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将向本国税务机关提供转让定价国别报告信息,按计划2018年这些信息将可以在协议签署国中交换。
一系列信息披露多边协议的签署,既有助于中国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整,也有利于中国税务机关采集涉税信息,确定税务稽查对象以及对稽查案源的进一步处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试行办法规定涉及特别纳税调整的事项将移交反避税部门处理),从而将稽查案源与实施反避税相结合。
除国际税收情报信息外,上述案源信息中还包括税务机关收集的第三方信息。近年来发布的有关中国税务机关对非居民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进行的纳税调整案例中,税务机关多从公开渠道如证交所网站披露的股权交易信息中获得线索,确定检查对象。对此,企业包括非居民投资者应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