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利好何在?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结合增值税税制设计的独特方式,增值税具有无与伦比的“利好”优点——
税负公平,有利于平等竞争。增值税最主要的优点是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无论在商品流转的哪个环节,无论经营方式如何,税收负担都是相同的,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控作用。
此外,增值税税基广泛,有利于税收收入稳定;自动审计,有利于加强征收管理;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我国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增值税试点。2012年初开始试行部分行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营改增”。2012年9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8个省,2013年8月1日起试行部分行业的全国“营改增”。2014年开始,“营改增”的范围进一步在全国扩大到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
财税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乃至各领域全面改革的重头戏,由于增值税是与经济活动联系非常密切的税种,因此,“营改增”更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营改增”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营改增”双扩围意义重大,这不仅得益于改革减税效应对微观经济主体的激励,更体现为增值税有利于分工的制度效应对社会生产方式的引导。“营改增”能够助力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升级、扩大社会就业、产生促进民生改善等效应。“营改增”适应了新时期实现中国梦的时代要求,顺应了以制度创新为长远发展打基础的客观需要。“营改增”试点的实践证明,“营改增”确实能够有效实施结构性减税,消除重复征税,在促进产业调整、增加就业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愈来愈紧密地融入于世界经济之中。“营改增”以后,我国税制进一步实现了与国际的接轨,既有效提高了服务型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明显增强了企业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的能力。这不仅有利于积极创造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新优势,全面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而且有利于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增值税改革,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指明了方向。自从1994年我国工商税收改革以后,增值税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当年达到2212.6亿元,占全部税收总额的43.3%。至今,增值税仍然保持第一大税种的地位,2012年国内增值税收入26415.51亿元,占全部税收总额的26.25%。全面深化“营改增”对于进一步完善税制具有重要意义。“营改增”将进一步实现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制体系,稳定宏观税负,促进分税制体制的改革,有利于构建地方税体系。
“营改增”让人们深刻理解了一个道理,即改革是最大的红利,制度创新是红利的源泉。“营改增”双扩围工作涉及面广、十分复杂。改革试点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譬如在前期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有所上升,税负影响行业性差异较大,特殊性行业改革难,制度性矛盾显现,一些过渡性政策有待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改革出现了偏差,恰恰说明,有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改革不到位造成的,改革发展中的问题要靠深化改革来解决。我们相信,全面深化增值税改革,必将助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也必将更加需要全面深化增值税改革。通过不间断的全面深化增值税改革,必将在中国逐步建立起简税制、宽税基、广覆盖、低税率、严征管的现代增值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