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多重意义
“营改增”最起码涉及了财税体制的两个大方面。一是涉及主要税种的税制改革,国内增值税(不含进口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高达41.9%(2012年),几乎是税收收入的半壁江山;二是“营改增”之后,直接冲击了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制度,必须相对应地较大幅度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所以说,“营改增”已经拉开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大幕。
“营改增”的税制完善意义,在于它将基本结束由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双轨制的货劳税状态,向统一、规范和税负公平的现代增值税制度迈进。这对于我国的税制完善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性意义。因为对提供货物和劳务的经营主体统一征收增值税,有利于公平市场机制调节下的各类经营主体的税收负担,以利于消除资源配置过程中外部造成的扭曲因素,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从短期政策效应来看,“营改增”对于产业结构调整能够发挥直接的促进作用。据一些资料反映,先行试点地区改革的效应已经显现,较明显地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和就业率的提升。从全国数据看,1980年~2011年,我国服务业产出年均增长8.9%,整整比制造业同期11.6%的增长率低2.7个百分点。
“营改增”改革试点一年多,2013年上半年,服务业产出同比增长8.3%,明显高于制造业和建筑业7.6%的增长率。这种形势逆转表明我国经济结构正在开始向服务业倾斜,这对于我国的经济转型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不论从短期和中长期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税制管理体制已经到了必须深化改革和调整的时候,而“营改增”恰恰成为这一体制改革和调整的导火线。
近期实际已经开始逐步启动了对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调整。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有所下降,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上升,2012年为47.9:52.1。地方财政收入自有财力有所扩大。
二是中央政府开始上收一些事权和支出责任,2012年为理顺经费负担机制,经国务院批准,逐步将一些垂直管理部门原由地方负担的部分人员经费改由中央财政负担,将原由企业负担的部分铁路公安经费逐步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是开始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之间的比重结构,提升前者比重,降低后者比重。2012年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21429.5亿元,完成预算的95.1%,占转移支付总额的53.3%,比2011年提高0.8个百分点;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18804.1亿元,完成预算的108.2%,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6.7%,比2011年下降0.8个百分点。
四是今年7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激活财政存量资金。截至今年5月末,政府在央行国库的财政存款余额高达3.2万亿元。这些闲置和沉淀的资金,从短期看,是减弱了有效需求,减少了流通中的货币规模。激活的决策非常正确。
与之相应的措施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发出通知,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2013年一般性支出统一按5%比例压减。重点是压减办公楼和业务用房建设及修缮支出、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车辆购置和运行经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等。
“营改增”带来了地方税体系的重构,以及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再调整。营业税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占地方税收总量的一半以上。换个角度讲,“营改增”后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将不再存在。这对分税制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地方税如何寻求新的主体税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如何分税?将是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