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短期内无法开征
遗产税在国内开征的条件是否成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那么遗产税开征的条件是否成熟?开征前需要研究哪些问题?遗产税开征后,应该重点保护哪些人群的利益,使遗产税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本报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业内专家。
遗产税目前没有实际意义 短期内不可能征收
北师大《报告》认为,无论从社会公平政策、转变增长方式,还是缩小贫富差距,推进遗产税改革的时机均已成熟,条件也已基本具备。课题研究结合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收入分配改革的需要,提出了我国遗产税改革的调控重点、制度构想和政策建议。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遗产税的调节分配功能不可过分夸大。结合目前的情况来看,认为中国已经具备开征条件的判断太过乐观。
5月4日,经济学家厉以宁在深圳市政协演讲提到遗产税时称短期内开征很难,甚至可以说没有实际意义。“开征遗产税至少有三个条件,一是完善财产登记制度,二是确定合适的税率和起征点,三是社会接受度。西方遗产税的对象是富翁、老年人,而现在中国的老人都不富裕,财富掌握在年轻一代手上,一旦征税,后果就是让他们把资产转移到国外,国家根本收不到钱。”厉以宁说。
担心遗产税开征对调节高收入人群收入的作用可能会“重拳打棉花”不无道理。我国台湾地区早就征收遗产税。日前,台湾鸿海集团董事长郭台铭在股东会中“不经意”透露,他已经完成公证,未来将把90%的财产捐出去,只留10%给家人等相关人。如依照51亿美元估算,郭台铭将捐出的财产金额将逾45亿美元。业内人士推测,西方有专业公司为富豪们规避遗产税,甚至以慈善名义转移资产至海外。郭台铭此举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巨额遗产税的风险。
遗产税问题之所以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一方面,由于遗产税应该是一个在我国收入再分配政策目标体系中的发挥重要作用的税种,特别是普通的公众对遗产税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抱以很高的期望;另一方面,关于遗产税开征的传言时而有之,是否征收扑朔迷离,牵动了中高收入人群的敏感神经。再加上公众对遗产税的认知不够,遗产税本身就是一个敏感的税种。
开征前需谨慎考量起征点
今年3月份,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表示,关于遗产税,最重要是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统一认识,全社会对开征遗产税要形成一个共识。二是在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要有一个科学的方案设计。提出遗产税的时间很短,所以还没有“时间表”。三是要解决税收征管可能会遇到的难题。遗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征收难度很大的税种之一。要对遗产征税,首先要能够了解个人有多少遗产,遗产在哪里,是不是属于应税的遗产等。
知名税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目前贫富悬殊问题越来越重,由财产占有不均引起的两极分化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官二代、商二代、富二代不思进取、奢华炫富、腐化堕落的现象触目惊心,这与他们继承父母大量财产、衣食无忧有很大关系。”因此,“在完善遗产继承法及相关的财产登记、遗嘱公证、财产评估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早日启动遗产赠与税的征收准备是必要的。”
遗产税的开征是大势所趋,然而开征的条件是否成熟却饱受争议,其中,起征点等细节问题是争议的焦点。“中国还有不少大家庭生活在一起,一搞遗产税不是逼着人家分家嘛。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开征遗产税之前有许多细致的工作要做。”厉以宁说。
对于遗产税的征收标准和范围,北师大《报告》提出,我国遗产税应按中产水平确定起征额。我国个人所得税将年收入12万元以上作为需申报的高收入人群,按三口之家计算,家庭年收入为36万元。如把家庭财产存量定为15年收入,则为500万元。报告据此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限额。限额以下是中等收入家庭,遗产和赠与不征税。限额以上是高收入家庭,按超额累进征税。
北师大《报告》还指出:“美国、日本最近都加大了对遗产继承的税收调节力度。对遗产征税国家多是当今最具效率和竞争力、科技领先的国家,其GDP总量占到全球总量的70%以上。据了解,美国对遗产的起征点比较低,即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65万美元以下的遗产不征税),而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的税率就要高达55%,在西方国家中名列前茅。
而最近,在深圳坊间就流传出了一个遗产税征收版本,其大致意思是,资产总和80万到200万,征收额为20%后再减去5万。资产总和1 000万以上税率50%再减去175万,按照这一标准,如资产为100万元则要缴纳15万元税费,资产为1 500万元则要缴纳575万元税费。不过这一传言很快遭到了深圳地税局的否认。
“一开始征收时税负不宜过高,即不能超过周边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税负水平,等执行若干年后再根据条件进行调整。”张广通建议。
建立对中产阶级的保护机制是重点
业内人士指出,从各国情况来看,遗产税影响最大的群体还是中产阶级。香港的个案统计表明,缴纳遗产税的市民,以中产阶层为主。
《报告》指出:“国外遗产税大都是在较高的起点开征,最高达50%以上的边际税率更是只针对社会富有阶层的高额遗产,因此遗产税不影响中产阶级以下人群的财富积累。遗产税对收入分配的这种再调节功能,实际上起到了对收入分配和存量财富削峰填谷的作用,加上所得税、财产税等制度组合,显著缩小了社会贫富差距。”
2006年,在香港延续了百年的遗产税被取消。中央财经大学的税务学专家刘桓解释道,西方国家遗产税征收最兴盛的时期是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设立该税种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剥夺不劳而获的所有者财产。西方国家的观念认为,如果孩子继承了父母的财产,会使个人的奋斗能力降低。因此无论从公平角度讲,还是从教育后代的角度讲,都将遗产税作为一个很重要的税种。
然而,税制之公平是一事,公平税制能够推行又是一事。
在英国,遗产税一直被诟病伤害了中产阶级的利益。有人主张,人们是用自己的收入购买了房屋等财产,而收入已经被征收了所得税,死亡时再征收一次遗产税,是一种双重征税。
“如果遗产税起征点不提高,其覆盖面将扩展至越来越多的中产阶级,而该税最初的设置意图本是针对极富阶层的。而且英国房价一直在上涨,如果其起征点不根据通胀因素上调,很多拥有房屋的中产阶级将会发现,即使实体财产没有增加,他们也将渐渐自动跨越被征收遗产税的‘门槛’。越来越多的中产阶级‘不自觉’的需要缴纳遗产税。起征点、遗产范围和税率,需要审慎对待。尤其是对于房价、物价非常之高的北上广等地区而言,一套100平米左右的房子可能就会占据大半资产,再加上车辆、股票、有价证券以及存款,意味大城市的普通市民,可能会要面临被征收的命运。但他们并非富人,他们的生活质量,甚至不比一些小城镇居民。此外,税率问题也会存在许多争议,过高会引发不稳定,过底可能对真正的富人起不到任何作用。”业内专家表示。
“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增加国库收入,并鼓励自我奋斗和创新。但遗产税的税率不宜过高。过高的遗产税将可能使得富裕和精英阶层为了避税而将资产转移至海外,或移民海外,不利于吸引人才和资本留在国内。”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武礼斌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贫富差距已经日益拉大,急需调节,与此同时,直接税改革也是我国未来税改的大方向,亟待推进。而作为一项在西方国家普遍开征的、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直接税税种,遗产税在我国开征也是大势所趋。
不过,开征一个新税种是非常严肃的事,不仅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而且还需与其它财税体制的改革相互配合,并征得全国人大的同意,这将无疑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尤其是目前我国个人财产信息系统尚未构建的背景下。可见,开征遗产税,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着急,相关部门、包括相关学术机构必须持续不断地研究,一方面要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另一方面还要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务必要使遗产税既能起到缩小贫富差距、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作用,又能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适用于每一个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