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提供研发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在《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通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通知明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同时,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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