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将于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基于我们在税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华税特将各试点地区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汇总和分析,供试点地区和拟试点地区的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准确把握试点范围
根据财税[2011]111号和财税[2012]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试点的应税服务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对于金融保险服务、建筑安装服务等尚未纳入试点范围。
实践中,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要准确界定某些经济行为是否属于应税范围并非易事。如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服务,净化工程设计为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但是净化工程施工为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又如电脑维护服务,如果为电脑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果为电脑软件维护服务,则属于软件服务,为本次试点的应税服务。因此,华税建议纳税人仔细对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准确区分自身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是否属于试点的应税范围;如果所从事的某些业务属于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则应当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巧妙选择纳税人身份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在计税方法、发票开具等方面均存在诸多差异。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实际的反馈,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与一般纳税人交易。此外,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项抵扣充分,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税的实际税负不一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同时,上述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高度重视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禁止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将面临严峻的法律后果。另外,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应当审核抵扣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不予抵扣进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稳妥完成新旧税制的过渡
财税[2011]111号和财税[2012]71号均对有关试点地区开始试点的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而言,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其所从事的应税行为密切相关。因而,纳税人自试点开始之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对于在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纳税人在合同到期日之前仍应继续缴纳营业税。如果营改增之前发生的业务出现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如果营改增之前发生的业务出现退款减除营业额的情形,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因此,华税律师建议纳税人高度关注过渡期间有关开票有误、退款等情形的税务处理规则,妥善完成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
四、高度关注特定问题的处理
试点初期,关于广告公司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后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明确规定原适用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51号两个文件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征收问题进行了规定,如缴费登记、申报资料、申报期限等。
对于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往往会适时出台一些后续的规定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因此,纳税人应当对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出台的一些政策保持及时更新,尤其应当关注上述政策对一些特定问题或特殊事项的澄清或处理规则,以确保企业税务处理的合规性,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