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纳税申报及案例解析
例解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纳税申报。
一、申报表文件梳理
1、3月31日,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 年第 13 号),包括一般纳税人一主表五附表,固定资产表,进项结构明细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5月5日,总局发布2016年第27号公告,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调整了进项结构明细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3、5月10日,总局发布2016年第30号公告,再次对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
二、案例(根据总局培训资料改编)
A 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了B 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2015 年3 月15 日,2016 年1 月15 日开始预售房地产,至2016年4 月30 日共取得预收款5250 万元,已按照营业税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A 房地产企业对上述预收款开具收据,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该企业2016 年5 月又收到预收款5250 万元。2016 年6 月共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10500万元(含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未开票预收款5250 万元,和2016 年5 月收到的5250万元),同时办理房产产权转移手续。
2016 年6 月还取得了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10 万元(其中: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10 万元)。经计算,本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1500万。纳税人选择放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纳税人在7 月申报期应申报多少增值税税款?
解析:
(一)纳税人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应在6 月申报期就取得的预收款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5250÷(1+11%)×3%=141.9 万元
(二)纳税人6 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500 万元,其中包括5250 万元属于《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
(三)根据《办法》第四条,销售额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四)纳税人应在7 月申报期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5250-1500)÷(1+11%)×11%=3378.38×11%=371.6 万元
进项税额=110 万元
应纳税额=371.6-110=261.6万元
应补税额=261.6-141.9=119.7万元。
纳税人应在7 月申报期应补增值税119.7万元。
一般计税下税负比较:应纳营业税262.5万元,应纳增值税261.6万元。
如果这题选择简易征收:
6月应预缴税款=5250÷(1+5%)×3%=150 万元
7月应纳=5250÷(1+5%)×5%=250万元
应补税= 5250÷(1+5%)×5%-150=250-150=100 万元
简易征收下税负比较:应纳营业税262.5万元,增值税26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