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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精讲第九章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


  本章知识框架图:

  

第一节 个人理财的风险

  一、个人理财风险的影响因素(★★★★★)

  (一)风险类型

  理财顾问与综合理财服务业务风险主要在于产品属性(风险与收益)与客户风险偏好(承受能力)类型的错配风险,即在产品与顾问服务中,没有根据客户的风险评估进行适配可能会给客户带来风险。

  1.基础资产风险

  理财资金的最终运用方向(即基础资产)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是理财产品最常见甚至最主要的风险。信用类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指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违约的可能性。

  利率类理财产品的利率风险,指市场利率波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汇率类理财产品的汇率风险,指因汇率波动所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股票类理财产品的股票价格风险,指资本市场变动和股票本身价格的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商品类理财产品的商品价格风险,指由市场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商品价格波动的可能性。2.支付条款中的支付结构风险

  产品支付结构风险蕴涵于理财产品的支付条款之中。这类风险主要有如下两种:一是由于支付条款的设计缺陷导致的投资风险。二是由于支付条款设计中的特别安排,如增信措施、流动性或期限安排(如银行和客户的提前赎回权),自然隐含着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3.理财资金的投资管理风险

  投资管理风险主要包括理财资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风险与交易对手方风险。投资管理风险主要来自投资团队的专业程度、理财经验以及交易活动带来的风险。交易对手方风险是指由于理财资金交易活动中涉及第三方交易对手,从而不可避免地面临交易对手不履约的信用风险。

  (二)宏观影响因素

  从客户的角度分析,宏观经济影响其微观经济金融状况,进而影响其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理财工具与顾问服务的选择。

  理财产品及其各种理财之间的市场风险,与宏观经济与金融形势密切栩关。影响理财产品的宏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政府法律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等。客户在不同的经济环境可调整其理财策略,选择不同特点的理财产品。

  (三)微观影响因素

  客户的理财策略以及理财产品选择都会受到微观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是客户的微观因素,另一方面是理财产品与顾问服务中的微观因素。

  客户的微观因素包括其经济金融条件、风险承受能力的易变性,这些需要理财服务的动态调整。

  理财产品与顾问服务中的微观因素是理财产品和服务的个别风险,具体为个别或具体产品的运作风险以及管理人、投资顾问风险行为。

  

  二、理财产品风险评估(★★★★★)

  (一)风险类型

  ①政策风险,指由于国家各种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当商业银行提供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和新增贷款项目以及企业信托融资项目时,客户面临信托融资项目用款人的信用违约的风险。

  ③市场风险,指市场价格出现不利的变化而导致的风险。这也是理财产品面临的最常见的风险。

  ④流动性风险,指同样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一般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差,所以作为对流动性的补偿,预期收益会相对高一些。

  ⑤提前终止风险,指如果在投资期内,如信托融资项目用款人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或者发生商业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情况,客户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⑥销售风险,指不实或夸大宣传、以模拟测算的收益替代预期收益、隐瞒市场重大变化、营销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都有可能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和不当销售。

  ⑦操作风险,指在办理理财业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不当操作导致的损失。

  ⑧交易对手管理风险,指由于合作的信托公司受经验、技能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理财产品的后续管理,从而导致理财产品项下资金遭受损失。

  ⑨延期风险,指理财产品对应的信托财产变现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的风险。

  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动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

  (二)评估方法

  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可采用定性、定量两种方法来进行。

  定性方法,投资者需对宏观环境、理财产品发行方(比如商业银行)和管理者(比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特点有一定的认识。

  定量方法,即在对过去损失资料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概率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对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和风险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定量的分析和预测。风险测量的常用指标是产品收益率的方差、标准差、VaR。

  (三)评估主体

  首先,评估通用的指标理财产品在各种情况下的预期收益率以及收益率期望,包括预期收益率、超额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最低收益率,例如VaB和VaW。

  其次,收益类型也显而易见地说明了产品的风险。常见的收益类型包括保本固定收益(保证收益)、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

  另外,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有不同侧重的评估指标。

  (四)相关信息可获得性

  客户可以从三个渠道获得产品信息,即发售机构的网站、柜台和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包括研究机构、理财类网站、理财中介类服务机构等。

  

第二节 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据监管规定,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应具有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①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颐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③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合规、有序地了:展个人理财业务,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④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核与报告制度,并就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管理方式、风险测算方法与标准,以及其他涉及风险管理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与监管部门沟通。

  ⑤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订合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并至少每年重新确认一次。

  ⑥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

  ⑦商业银行应当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并保证恰当地使用这些记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给客户书面同意外,商业银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

  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一)设置风险管理机构

  ①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对于降低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的重要性,应至少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汁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估。

  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 独立性。

  (二)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

  ①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可能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产生的重要影响,密切关注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等风险管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不同层次的客户、不同类型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不同渠道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制定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业务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③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④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跟踪评估制度,定期对客户评估报告或投资顾问建议进行重新评估,并向客户说明有关评估情况。

  ⑤商业银行应当保证配置足够的资源支持所开展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并向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渠道。

  (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基本内容

  ①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应根据不同种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特点,以及客户的经济状况、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明确每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适宜的客户群体,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

  ②商业银行应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类型的特点,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通道。

  ③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

  ④商业银行从事财务规划、投资顾问和产品推介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活动的业务人员,以及相关协助人员,应了解所销售的银行产品、代理销售产品的性质、风险收益状况及市场发展情况等。

  ⑤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

  ⑥客户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商业银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⑦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

  ⑧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顾问业务内部的审查与监督管理

  ①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从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人员操守与胜任能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操作的合规性与规范性、个人理财预问服务品质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

  ②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

  ③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④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评估报告,应报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

  ⑤对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评估报告除应经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外,还应经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负责人审核。

  (五)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提示

  ①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商业银行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

  ②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角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四、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一)设置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机构

  ①商业银行应清楚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

  ②理财计划的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适时对理财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二)建立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①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综合理财服务的高风险性,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与报告体系,并及时对相关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②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内部风险监控和审计程序的独立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测试,商业银行内部监督部门应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评估报告。

  ③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等,慎重研究决定商业银行是否销售以及销售哪些类型的理财计划。

  ④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行理财计划的发展策略、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确定本行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

  ⑤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确保理财计划的风险管理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明确划分相关部门或人员在理财计划风险管理方面的权限与责任,建立内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

  ⑥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理财计划及其所包含的投资产品的性质、销售规模和投资的复杂程度,针对理财计划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清晰、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三)综合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制度

  ①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的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未经客户书面许可,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

  ③商业银行在销售任何理财计划时,应事前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主要风险的管控措施,并建立分级审核批准制度。

  (四)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

  ①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酥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 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②商业银行除应制定银行总体可承受的市场风险限额外,还应兰i按照风险管理权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额。

  ③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

  ④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但流动性风险限额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限额,并应根据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对银行流动性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限额指标。

  ⑤商业银行的各相关部门都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额的交易都应当按照有关内部管理规定事先审批。对于未事先审批而突破交易限额的交易,应予以记当并调查处理。

  ⑥商业银行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法,并应保证相关风险诃估测算的一致性。

  ⑦商业银行应当将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并定期检查、比较两类交易人员的交易状况。

  (五)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提示

  ①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②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第三节 产品风险管理(★)

  产品风险的管理分为三个阶段:产品设计风险管理,产品运作风险管理,以及产品到期风险管理。

  一、产品设计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该对理财产品的资金成本和收益进行独立测算,用科学合理的方法预测产品的收益率。

  二、产品运作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该在产品销售之后,对产品的风险指标进行追踪管理,定期作出评估。

  三、产品到期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监督客户资金的偿还和分配以及财务处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商业银行应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

第四节 操作风险管理(★)

  一、操作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该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诃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商业银行的高层及董事会应负责制定、管理、检查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及具体操作。

  二、操作管理方法

  商业银行可通过评估操作风险和内部控制、损失事件的报告和数据收集、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内部控制的测试和审查以及操作风险的报告来控制和监测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程序,定期监测并报告操作风险状况和重大损失情况。应针对潜在损失不断增大的冈险,建立早期的操作风险预警机制,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降低风险,降低损失事件的发生频率以及损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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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16 10:10:13【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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