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精讲第七章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本章知识框架图
第一节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涉及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商业银行和客户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遵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商业银行(法人组织)和个人客户(公民或自然人)。
1.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我国的公民,就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自然人。在一个国家中生活的自然人不仅有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平等性、不可转让等特征、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l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lo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要件。《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入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三)民事代理制度
民事代理制度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委托商业银行理财,实质就是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理财,客户和商业银行就是委托和代理关系。
1.代理的基本含义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特征
①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②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③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④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⑤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3.代理的分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4.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5.代理的法律责任
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调表示的,视为同意。
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④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汉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⑤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制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⑥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第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第三,代理人死亡;
第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第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第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第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商业银行和客户签订的相关合同基础之上。理财业务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中与个人理财相关的内容,主要有: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格式条款合同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问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可撤销的合同
签订的合同有下列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七)合同的履行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强制履行;定金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年l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的法律。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主体。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一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 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商业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商业银行没立分支机构也必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二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可以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章程的规定向分行拨付营运资金,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外先以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总行承担。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三性”原则,即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①安全性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金只能投资国债资产,而不能投资公司债券,以保证银行资产在投资上的绝对安全。
②流动性原则。银行的放款应当对长期贷款、中期贷款和短朗贷款保持适当的比例,其中还应特别注重保持一定的流动资产,以应付支付还债的需要。
③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在开展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时须仔细核算银行利润,利高的资产项目多做、快做,利薄或者无利的项目少做或者不做以保证银行资产收益和市场竞争能力。
2.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银行和其客户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金融活动中,遵循平等民事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公平竞争原则
5.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的原则
6.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原则(三)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的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①负债业务,即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 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吸收公众存款是最主要的负债业务。②资产业务,即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
主要包括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外汇等,其中最主要的业务是发放贷款。
③中间业务,即商业银行并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就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一项银行中间业务。(四)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侵犯存款人利益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违反票赫{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业银行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2)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3)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4)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5)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6)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7)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2)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3)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2)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3)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