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场规则,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进入考区,经监考人员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核对无误后,考生在签到表上签名,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放置在微机操作台上,以便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除书写用笔及不带汉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免套)外,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移动硬盘(或u盘)、书籍、纸张、笔记、报刊、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第四条 考生应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等信息登录考试服务器,并仔细核对屏幕显示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等物品。考生不得用与本人无关的准考证号等信息登录,不得拷贝或删除系统的目录和文件。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如果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的,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移动考场监控摄像头,否则一经发现,按违纪论处。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但考试时间连续计算。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喝水、随意站立走动。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不得抄录屏幕内容,不得使用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设备,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十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计算机操作,但考生不得关闭计算机,必须立即离开考场。如果考生在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试结束前交卷,必须完成交卷操作,经监考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不得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论、逗留。
第十一条 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填错、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为保证无纸化考试正常进行,除本考点主考、副主考、技术维护人员,本考场监考、流动监考及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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