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说明()
沈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说明(2011年度)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核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辽财会[2009]161号)、沈阳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核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沈财会[2009]582号)规定,沈阳市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2011年将对未在2010年进行信息核查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在2009年7月30日前)继续进行换证核发。
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在核实、登记会计人员各项信息后,在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备注页上加盖“已核实信息专用章”,不换发新证。
一、换证核发手续
与2010年进行换证核发不同的是:从2011年起参加换证核发需要提供2007、2008、2009、2010年继续教育,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核发手续如下:
(一)基本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手续);
4.2007、2008、2009、2010年度继续教育贴条原件及复印件;
5.如实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有单位须加盖单位公章);下载网址www. 沈阳市财政局“财会之家”网站“财会之窗”栏目中的“下载中心”。
(二)有单位的持证人员还应提供的材料(从未从事过会计工作的可不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所在会计岗位证明
3.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文件
4.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
上述由单位为会计人员提供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并落实到每位会计人员,每人一份。
(三)有会计职称的还应出示的材料
最高等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个人信息页、证书编号页)。
(四)其他材料
1.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个人信息页、证书编号页);
2.由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没有二代身份证的持证人员,需提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电子照片,具体要求:宽114*高156,存储为“身份证号.jpg”。
4. 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工作证明一式一份,一律使用A4纸。
二、温馨提示:“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与会计职称考评等密切相关,请认真对待,据实填写。
1.《核查登记表》和证明中涉及的“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为持证人最初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间,而不是到现在单位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间。
2.办理完换证核发(或调入)即不能向前追溯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日后登记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日期只能以注册登记申请日期为依据。
3.对发现编造虚假信息的人员,应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由此带来的不能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能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和会计工作评优活动等相关责任,由持证人员自负。
三、其他说明
有单位的执证人员原则上由单位指派专人统一办理,无单位的由个人办理。
会计中心已经开通网上预约服务,凡通过网上预约的给予优先办理。预约网址:沈阳市财政局“财会之家”网站“财会之窗”栏目(左上角桔色宣传条点击进入)。
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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