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信评级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资信评级行业公信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并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经协商达成共识,承诺共同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守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一致性的原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维护有序、公平的市场秩序,珍视行业声誉,共同提升行业公信力。
第五条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尽职尽责完成证券评级工作,努力为市场提供专业、优质的证券评级服务,确保评级结果不受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第六条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提高证券市场资信评级的透明度,充分披露评级依据、评级过程和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做好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持续改进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配备履行评级业务职责必备的资源,充分收集评级信息,优化评级流程,完善评级方法,不断提高评级水平。
第八条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妥善保管评级业务档案和客户资料,不得泄露客户的商业机密。
第九条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及评级人员在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过程中,承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证;
(二)在承揽业务时向评级对象承诺、保证评级级别;
(三)以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进行恶性竞争;
(四)以礼金、回扣等方式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
(五)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恶意诋毁、贬损同行,损害行业声誉。
第十条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如违反本公约,自愿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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