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省级表彰的平台,逐步过渡到推荐省级认定的平台。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九)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十)得到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于每年4月1日至30日的工作日集中办理。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 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外,暂停所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九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协会已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中选择,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示范平台,并按本办法相关工作内容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
推荐表 |
示范平台承担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所在省(区、市):____________________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一、平台基本情况 | |||||||
注册日期: | 单位性质: | 法人代表: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传真: | ||||
电子邮件: | 网址(已建网站的填写): | ||||||
注册资本 | 其中:主要投资方名称 | 性质 | 投资比例 % | ||||
________ | |||||||
万元 | |||||||
总资产 | 其中:服务设施、软件占总资产的 % | ||||||
________ | 仪器设备: 台(套),占总资产的 % | ||||||
万元 | 场地面积: 平米,性质: 租用□ 自有□,自有场地占总资产的 % | ||||||
从业人数: 人 |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人 | ||||||
二、平台运营管理(单位:万元) | |||||||
年度 | 营业收入 | 其中: 服务收入 | 利润总额 | 上缴税金 | 服务中小企业户(次)数 | 其中:签订服务协议户数 | |
三、服务能力及业绩 | |||||||
获得专业服务 资质情况 | |||||||
主要服务产品 | 服务规模(家、人/次) | 服务收入占年营业收入% | |||||
合作资源 | 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 | 其他合作单位 | |||||
运用信息技术 开展服务情况 | |||||||
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 授予的荣誉证书 或证明 | |||||||
四、政府支持情况 | |||||||
得到政府扶持的情况 | |||||||
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为公共服务平台的文件名及文号 |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
一、平台基本情况 | |||||||
注册日期: | 单位性质: | 法人代表: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传真: | ||||
电子邮件: | 网址(已建网站的填写): | ||||||
注册资本 | 其中:主要投资方名称 | 性质 | 投资比例 % | ||||
________ | |||||||
万元 | |||||||
总资产 | 其中:服务设施、软件占总资产 % | ||||||
________ | 仪器设备: 台(套),占总资产的 % | ||||||
万元 | 场地面积: 平米,性质: 租用□ 自有□,自有场地占总资产的 % | ||||||
从业人数: 人 |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人 | ||||||
二、近三年运营情况(单位:万元)(附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 | |||||||
营业收入 | 其中 服务收入 | 利润总额 | 上缴税金 | 服务中小企业户(次)数 | 其中签订服务协议户数 | ||
三、服务业绩自测情况(附三年工作总结) | |||||||
主要服务产品 | 服务规模(家、人/次) | 服务收入占年营业收入% | |||||
合作资源 (仅填写变化情况) | 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 | 其他合作单位 | |||||
对区域中小企业发展的 影响及作用 (自测情况) | |||||||
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情况(以下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填写) | |||||||
测评方式、范围及数量: | |||||||
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 |||||||
对区域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及作用 | |||||||
示范性 | |||||||
年度测评意见: | |||||||
( 章 ) | |||||||
年 | 月 | 日 |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
相关文章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2010-10-16 16:02:2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附全文) (2010-09-19 14:44:00) |
财政部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10-09-14 17:42:41) |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 (2010-06-18 17:06:40) |
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0-06-13 11:46:50) |
关于公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年检结果的通知 (2010-06-13 11:46:49) |
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0-06-13 11:46:47) |
关于印发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2010-06-13 11:46:46) |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06-13 11:46: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