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总工会转发国家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并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各有关部门要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件大事来抓。要针对高温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结合本辖区实际,针对不同工作种类制定措施,督促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确保劳动者健康并维护其权益,严防高温酷暑引发各类事故。要大力宣传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防范高温中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广大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督促指导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做好防暑降温工作。要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各项防暑降温工作。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要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安全监管管理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是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是否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是否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强防暑降温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积极做好发生中暑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对诊治的中暑病例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性中暑的诊断、鉴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等情况;工会组织要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并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联 系 人:孙 贺
联系电话:28208863
市安全监管局
市 卫 生 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 总 工 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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