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资格管理办法》对照
2006年2月28日向公众公布的政部令第26号《会计资格管理办法》从本月1日起开始施行,并同时废止了2000年5月8日发布的旧的《会计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等三条法规。
根据视野对新旧两个《会计资格管理办法》的对比,明显体会到新的《办法》更趋务实,也更具操作的指导性。详细的比较是:
1、新《办法》取消了会计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适应现在的人才流动大的趋势。
2、新《办法》对必须取得会计资格的人员范围、会计类专业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比旧办法更为严谨,使办法执行机构能够有更切实、明确的依据。
3、新《办法》明确了对于“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这是新添加的内容。
4、新《办法》明确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从业资格的管理,较旧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更为明确管辖部门。
5、新《办法》就从业资格取得条件问题,取消了旧办法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取而代之的是要求具备“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新《办法》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资格证书。”,旧办法只规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资格”。新《办法》规定的更为详细,比旧办法的表述更为实际、客观,更利于实际操作。
6、新《办法》对于被依法吊销资格的人员不得取得从业资格的年限做了明确规定:5年
7、旧办法对于“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资格,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而新《办法》只部分免试(只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8、新《办法》考试内容较旧办法增加了会计职业道德,说明我国对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注已经进入到了资格考试的领域,不仅是在舆论层面存在。
9、新《办法》规定财政部制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对于教材编写不再有规定,这也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的。
10、新《办法》取消了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制定会计资格考试培训办法的规定。
11、新《办法》明确将监督检查会计资格考试考风、考纪纳入了各地会计资格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12、新《办法》对于考试收费作了明确规定。这对于制止利用考试乱收费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3、新教材对于会计资格证书的取得程序、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会计资格的管理作了修改,并作了更详尽的规定,对于执行部门也规定了明确的时间期限。
14、新《办法》将旧办法的“罚则”改为了“法律责任”,对于会计各种违法违纪处理的规定做了修改。新《办法》对于会计资格管理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这是新增内容。可以看出新《办法》对于“会计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会计者两方面做了规定,而不是像旧办法那样仅侧重于对会计者的规定。从而充分体现了管理机构及人员对于会计资格的管理和会计资格的申请者在各自的范围内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15、新的会计资格管理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对于港、澳、台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资格证书的也适用,另外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资格的管理由以前规定的适用财政部另行规定变为“参照适用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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