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税法及构成要素
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了解)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确定税种立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税收程序法——不针对某一具体税种,而针对税务管理程序。
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法
(2)税收行政法规——××条例,××暂行条例
(3)税收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4)税收规范性文件
效力排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 )。
A.税收行政法规
B.税收实体法
C.税收程序法
D.国际税法
【答案】BC
【解析】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可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税收实体法的有( )。
A.《税收征管法》
B.《增值税暂行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D.《进出口关税条例》
【答案】BC
【解析】AD选项属于程序法。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多选)
1.征税人——"征税"主体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别于:负税人——税收的实际负担者
扣缴义务人
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
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目的制定方法:
列举法——具体列举征税对象(消费税)
概括法——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营业税)
5.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反应了征税的深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
①单一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②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a.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增值税)
b.行业差别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
c.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幅度比例税率,指税法只规定一个具有上下限的幅度税率,具体税率授权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该幅度内予以确定。(娱乐业营业税)
(2)定额税率(固定税额),是指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
(3)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即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有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形式。
【注意】我国现行税法体系采用的累进税率形式只有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①超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个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代表税种: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6.计税依据(计税标准)——计算应纳税额所依据的标准
(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8.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包括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9.纳税地点
纳税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
10.减免税
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1)减税和免税
①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②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③类型:
长期减免税项目
一定期限的减免税措施
(2)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3)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注意】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不达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交税,但是一旦达到起征点是全额征税,超过免征额是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举例】某税种,税率为10%,ABC三人的征税对象数额分别为A:999元、B:1000元、C:1001元
1)假设:该税种起征点为1000元
A应纳税=0(元)
B应纳税=1000×10%=100(元)(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纳税)
C应纳税=1001×10%=100.1(元)
2)假设上例中的1000为免征额,则
A应纳税=0(元)
B应纳税=0(元)(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纳税)
C应纳税=(1001-1000)×10%=0.1(元)
11.法律责任
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都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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