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委托收款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二)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三)结算规定
1.办理方法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2.注意事项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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