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影响税负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影响税负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比例超过20%,或虽不足20%
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比例小
于20%,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比例虽然超过20%但不具有重大影响,
以及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方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如投资方在
国外,外汇受所在国管制,其外汇汇出受到限制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般地,投资核算的方法不能随意变更,有特殊情况时,应中止权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对外投资,不涉及流转税问题,但其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
入企业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一般属于税后收益,税法规定:
①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不退还分回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
已纳的所得税。②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等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分回的投资收益不予
补税。③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补缴
所得税。因此,当被投资单位处于低所得税地区时,对投资方的所得税有影响,需要选择不同的投
资方案,利用不同的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A公司2004年1月1日购入M公司股份30000股,占M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5%。2004年1月
1日M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000000元,2004年度净收益为400000元(未予分配)。2005年1月5日
,A公司计划再对外投资350000元,其方案如下:
方案一,A公司从M公司另一股东B公司处购入其拥有的M公司10%有表决权股份,同时支付相关
税费3000元。
方案二,购入H公司10%的有表决权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3000元。
已知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且没有其他投资项目。M公司和H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
率均为15%。
假设1:2005年两个公司预测的净收益均为450000元,预计在2006年4月份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均
为300000元。M、H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无其他变动情况。
假设2:A公司预计在2006年5月转让在2005年购买的M公司或H公司拥有的10%股权,预计转让
价为400000元。
假设3:2004年1月1日取得长期投资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因M公司2004年度实现的净收益,在
2005年中未宣告发放股利,所以A公司当年未实现投资收益,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为简化核算程序,本案例未考虑折现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因素。
方案一:A公司从M公司另一股东B公司处购入其拥有的M公司10%有表决权股份,则其持有的M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达到25%,应改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当A公司购入B公司所拥有的M公司10
%股份时,其“长期股权投资――M公司股票投资”为353000元(350000+3000),“银行存款”
减少353000元;到2005年12月31日,应按2005年M公司的净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
资――M公司股票投资(损益调整)”为112500元(450000×25%),增加“投资收益――股权投
资收益”1125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3823.53元[112500÷(1-15%)×(33%-15%)];
2006年4月,A公司应分得股利75000元(300000×25%),需减少“长期股权投资-M公司股票投资
(损益调整)”75000元,在A公司收到股利时“银行存款”增加75000元;2006年5月转让从M公司
购买的10%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368000元(353000+450000×10%-300000×10%
),转让股权的收益32000元(400000-368000),同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776.47元[32000÷
(1-15%)×(33%-15%)〕。这样2005年~2006年合计应交所得税30600元(23823.53+67
76.47),取得投资收益144500元(112500+32000),二年该投资项目税后净收益为113900元(
144500-30600),现金净流入量为91400元(400000+75000?353000?30600)。
方案二:A公司购入H公司10%的有表决权股份,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当A公司购入H公司1
0%股份时,其“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股票投资”增加353000元,“银行存款”减少353000元;
2006年4月H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A公司应分得股利30000元(300000×10%),应补企业所得
税6352.94元[30000÷(1-15%)×(33%-15%)];A公司收到股利时,“银行存款”增加
30000元;2006年5月转让从H公司购买的10%股权时,转让股权的收益为47000元(400000-35300
0),“银行存款”增加400000元,“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股权投资”减少353000元,应补企业
所得税9952.94元[47000÷(1-15%)×(33%-15%)]。2005年~2006年合计应缴所得税1
6305.88元(6352.94+9952.94),取得投资收益77000元(30000+47000),两年该投资项目
税后净收益为60697.12元(77000-16302.88),现金净流入量60697.12元(400000+30000?
353000?16302.88)。
从上述两个方案看,方案一的税负最高,但税后净收益和现金净流入量也最高,A公司仍应选
择方案一。
如果预计M、H公司2005年实现的净收益未宣告发放股利,则方案一仍需纳税23823.53元,转
让收益为2000元(400000-353000-450000×10%),应补所得税423.53元,现金净流出量为22
247.06元(400000-353000-450000×10%-23823.53-423.53)。而方案二转让收益为4700
0元,现金净流入量为37047.06元。此时选择方案二为佳。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比例超过20%,或虽不足20%
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比例小
于20%,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比例虽然超过20%但不具有重大影响,
以及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方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如投资方在
国外,外汇受所在国管制,其外汇汇出受到限制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般地,投资核算的方法不能随意变更,有特殊情况时,应中止权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对外投资,不涉及流转税问题,但其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
入企业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一般属于税后收益,税法规定:
①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不退还分回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
已纳的所得税。②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等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分回的投资收益不予
补税。③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补缴
所得税。因此,当被投资单位处于低所得税地区时,对投资方的所得税有影响,需要选择不同的投
资方案,利用不同的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A公司2004年1月1日购入M公司股份30000股,占M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5%。2004年1月
1日M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000000元,2004年度净收益为400000元(未予分配)。2005年1月5日
,A公司计划再对外投资350000元,其方案如下:
方案一,A公司从M公司另一股东B公司处购入其拥有的M公司10%有表决权股份,同时支付相关
税费3000元。
方案二,购入H公司10%的有表决权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3000元。
已知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且没有其他投资项目。M公司和H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
率均为15%。
假设1:2005年两个公司预测的净收益均为450000元,预计在2006年4月份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均
为300000元。M、H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无其他变动情况。
假设2:A公司预计在2006年5月转让在2005年购买的M公司或H公司拥有的10%股权,预计转让
价为400000元。
假设3:2004年1月1日取得长期投资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因M公司2004年度实现的净收益,在
2005年中未宣告发放股利,所以A公司当年未实现投资收益,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为简化核算程序,本案例未考虑折现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因素。
方案一:A公司从M公司另一股东B公司处购入其拥有的M公司10%有表决权股份,则其持有的M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达到25%,应改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当A公司购入B公司所拥有的M公司10
%股份时,其“长期股权投资――M公司股票投资”为353000元(350000+3000),“银行存款”
减少353000元;到2005年12月31日,应按2005年M公司的净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
资――M公司股票投资(损益调整)”为112500元(450000×25%),增加“投资收益――股权投
资收益”1125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3823.53元[112500÷(1-15%)×(33%-15%)];
2006年4月,A公司应分得股利75000元(300000×25%),需减少“长期股权投资-M公司股票投资
(损益调整)”75000元,在A公司收到股利时“银行存款”增加75000元;2006年5月转让从M公司
购买的10%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368000元(353000+450000×10%-300000×10%
),转让股权的收益32000元(400000-368000),同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776.47元[32000÷
(1-15%)×(33%-15%)〕。这样2005年~2006年合计应交所得税30600元(23823.53+67
76.47),取得投资收益144500元(112500+32000),二年该投资项目税后净收益为113900元(
144500-30600),现金净流入量为91400元(400000+75000?353000?30600)。
方案二:A公司购入H公司10%的有表决权股份,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当A公司购入H公司1
0%股份时,其“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股票投资”增加353000元,“银行存款”减少353000元;
2006年4月H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A公司应分得股利30000元(300000×10%),应补企业所得
税6352.94元[30000÷(1-15%)×(33%-15%)];A公司收到股利时,“银行存款”增加
30000元;2006年5月转让从H公司购买的10%股权时,转让股权的收益为47000元(400000-35300
0),“银行存款”增加400000元,“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股权投资”减少353000元,应补企业
所得税9952.94元[47000÷(1-15%)×(33%-15%)]。2005年~2006年合计应缴所得税1
6305.88元(6352.94+9952.94),取得投资收益77000元(30000+47000),两年该投资项目
税后净收益为60697.12元(77000-16302.88),现金净流入量60697.12元(400000+30000?
353000?16302.88)。
从上述两个方案看,方案一的税负最高,但税后净收益和现金净流入量也最高,A公司仍应选
择方案一。
如果预计M、H公司2005年实现的净收益未宣告发放股利,则方案一仍需纳税23823.53元,转
让收益为2000元(400000-353000-450000×10%),应补所得税423.53元,现金净流出量为22
247.06元(400000-353000-450000×10%-23823.53-423.53)。而方案二转让收益为4700
0元,现金净流入量为37047.06元。此时选择方案二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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