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股权投资通常是指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
于其他单位。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和剩余资金的再投资,股权投资业务越来越频繁,股权投资的处
理也日益重要,与之相关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不可忽视。
一、投资收益确认的处理
1.会计处理。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
而短期投资收益确认仅限于处置收益,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根据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
是否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不同会
计核算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确认标准分别是:采用成本法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
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
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该
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
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
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会计制度确认股权投资收益时间
根据权责发生制。
2.税务处理。税法将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放在股权投资所得中核算,将处置收益放在企业股权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中处理。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息性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
得税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指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
业会计账务对投资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只要被投资企业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投资方企业
就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二、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1.会计处理。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投资成本与应享有
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
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投资准则规定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投资
损益。
2.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
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
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
1.会计处理。会计制度、投资准则规定,对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要定期计提减值准备金
,并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2.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
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不允许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四、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处理
1.会计处理。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
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股权长期投资的初始成本:收到补
价的,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
资成本;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税务处理。税法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
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
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股权投资通常是指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
于其他单位。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和剩余资金的再投资,股权投资业务越来越频繁,股权投资的处
理也日益重要,与之相关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不可忽视。
一、投资收益确认的处理
1.会计处理。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
而短期投资收益确认仅限于处置收益,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根据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
是否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不同会
计核算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确认标准分别是:采用成本法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
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
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该
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
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
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会计制度确认股权投资收益时间
根据权责发生制。
2.税务处理。税法将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放在股权投资所得中核算,将处置收益放在企业股权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中处理。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息性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
得税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指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
业会计账务对投资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只要被投资企业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投资方企业
就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二、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1.会计处理。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投资成本与应享有
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
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投资准则规定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投资
损益。
2.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
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
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
1.会计处理。会计制度、投资准则规定,对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要定期计提减值准备金
,并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2.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
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不允许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四、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处理
1.会计处理。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
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股权长期投资的初始成本:收到补
价的,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
资成本;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税务处理。税法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
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
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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