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财会[2010]795号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立项及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琼价审批函[2010]84号),自2010年起,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纳入省级非税收入统一管理。
为适应此项收费改革的需要,我厅将我厅2007年印发执行的《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4月25日我厅印发的《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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